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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交易規則將實施 監管機制存五大變化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15: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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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深圳1月17日專電(記者武彩霞) 深交所16日晚間發佈公告,《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1年修訂)經中國證監會批准2月28日起施行。在監管機制方面,新《交易規則》存在五大變化。

  一是調整了ST類股票異常波動觸髮指標,將原有兩套觸發標準(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以及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達到漲跌幅限制價格)統一為偏離值累計指標,並將指標調整為12%。

  二是擴大信息披露範圍,將證券公開信息披露的範圍由“前三隻”證券擴大為“前五隻”。

  三是明確了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盤中臨時停牌的相關指標。

  四是根據交易所近幾年市場監管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和明確了重點監控的事項,新增了異常交易情形的具體描述。

  五是當發生交易異常情況時,增加了交易所暫緩進入交收的有關處理措施。

  據深交所介紹,新《交易規則》(2006年修訂)中規定,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屬於異常波動。2007年深交所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ST、*ST和S股票異常波動和信息披露監管的通知》中,將ST、*ST和S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收盤價達到漲跌幅限制價格也納入異常波動範圍,交易所將對這兩類型的異常波動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相應進行信息披露。

  為合理定義ST類證券異常波動,減少證券過多的停牌,保證交易的連續性,深交所近年來對交易異常波動的指標閥值進行了測算,將原有兩套觸髮指標統一為按偏離值累計指標,並將原有15%的偏離值指標調整為12%,以提高ST、*ST交易異常波動停牌制度的針對性。

  《交易規則》修訂後,如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2%,交易所將分別公佈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深交所表示,未股改S類股票同樣適用該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