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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14: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期貨日報
在經過前期論證以及監管層的首肯之後,燃料油期貨“大合約”終於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14日,上海期貨交易所對外公佈了燃料油期貨合約及相關實施細則、新舊合約修訂過渡期安排以及自然人臨近交割期允許交易截止點相關實施細則等多項修訂案。
過渡期各項配套措施完備
此次對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一系列調整,除了之前備受關注的合約交易單位擴大、交割品級等方面的調整外,還涉及對燃料油期貨交易手續費、保證金徵收、不同時期不同類型客戶限倉比例、交割細則以及套期保值管理等多方面進行調整。
“此次對燃料油期貨合約的修改,涉及交易、交割等多方面內容,如果任何一個環節出現紕漏,不僅會對本次合約修改産生負面影響,還將直接影響後續其他品種合約調整的效果。”東證期貨研究所副所長林慧向期貨日報記者表示,期貨合約調整是一項系統工程,包括手續費、保證金、交割細則、套保管理等在內的各環節息息相關。只有確保各環節都有較為妥當的制度安排,才能使燃料油期貨“大合約”試點工作達到預期效果,為其他品種合約調整鋪好路。
廣發期貨劉孝毅表示,上期所圍繞燃料油期貨新合約出臺了一系列實施細則,其重點仍在合約交易單位擴大和交割品標準修改這兩方面。隨着燃料油期貨“大合約時代”的到來,一些中小散戶會逐步退出市場,包括實體企業在內的機構投資者入市比例有望逐步提高。這有助於改善目前以散戶為主的市場結構,提高期貨市場運行質量,更好服務於現貨企業和實體經濟。
調整手續費及保證金徵收標準
除了燃料油期貨新標準合約外,上期所同期還公佈了《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案)、《上海期貨交易所燃料油期貨交割實施細則(試行)》(修訂案)。這些配套文件中的一些調整修改也值得注意。
交易手續費方面,上期所向各會員單位發佈通知稱,自2011年1月17日起,燃料油期貨合約交易手續費暫按照合約價值的萬分之零點五收取。在舊版燃料油期貨合約中,交易手續費按照不高於成交金額的萬分之二的標準來徵收。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上期所是按照單邊每手2元的標準徵收,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時也是在此基礎上自行決定。
對比新舊版合約,似乎手續費新標準比舊版合約更低。但業內人士表示,新標準與此前執行的標準相差不大。以燃料油主力1105合約為例,1月14日燃料油1105合約收盤價為4868元/噸,按照萬分之零點五的標準,單邊手續費為2.4元/手,這與此前交易所執行的標準差別不大。但此舉背後的意義卻值得揣摩,有市場人士表示,燃料油手續費的暫定標準或是交易所的投石問路之舉,一方面觀察新標準對市場的影響,另一方面也為日後調整留下後手,甚至不排除將來以手續費動態調整作為一項市場調控工具的可能。
與此同時,在《上海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修訂案)中對燃料油期貨合約持倉總量變化時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以及燃料油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對不同類型投資者的限倉比例和持倉限額規定也有明顯調整。
具體而言,在燃料油交易單位擴大為50噸/手的情況下,不同檔次保證金比例所對應的持倉總量規模要比“小合約”時少一半,這意味着一旦進入燃料油“大合約”時代,保證金收取比例要比“小合約”時代更加嚴格。
對此,廣發期貨劉孝毅表示,在“大合約時代”,燃料油期貨保證金徵收標準的提高,增加了投機者的交易成本,有利於抑制市場出現過度投機。同時,對於真正需要利用期貨市場進行套保的實體企業而言,保證金徵收標準的提高對其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