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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五年來首調規則 增發股設10%漲跌停板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07: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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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五年來首調交易規則,今後ST股異動停牌限制收窄三個百分點

  早報記者 忻尚倫

  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稱“深交所”)昨日公佈了修訂後的新《交易規則》。相比原交易規則,新規對深圳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的交易細則進行了統一,而對異常交易情況的監控更為嚴格。其中,對於ST類股票的異常波動停牌指標由之前的15%縮窄至12%,而深市增發股票上市首日將設有漲跌幅限制。

  此次是深交所五年來首次修改交易所交易規則,新規將於2011年2月28日起正式實施。

  上證所暫不修改規則

  早報記者昨天了解到,上海證券交所(上證所)目前還沒有相應修訂安排,這也意味著今後增發股票和ST股票在深交所和上證所的交易規則有著明顯區別。

  據了解,相較于目前使用的交易規則,本次深交所規則變動最直觀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在連續競價期間(即從每個交易日9:30-11:30,13:00-14:57的競價方式),對深市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的漲跌幅限制進行了統一,漲跌幅均為10%;而在現行的“交易規則”中,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競價範圍設置為最近成交價上下3%。

  其次,深交所還取消了增發股票(包括公開增發和定向增發股票)上市首日放開漲跌幅限制的規定,按照現行交易規則,增發股票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再次,深交所取消了無漲跌幅限制證券在大宗交易平臺上,價格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統一將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範圍定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上下30%。而按照現行交易規則,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中小板競價範圍提至10%

  分析人士稱,深交所此次對交易規則的修訂,均符合目前股市的實際交易情況。比如,2006年深交所在“交易規則”中特別規定,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上下3%,以避免股價在連續競價期間的大幅波動。深交所昨日稱,當年考慮中小板流通盤小,股價易現異常波動,因此在2006年的“交易規則”中制定了這一規則。“但是,實踐中發現該制度對抑制股價波動的效果有限。”深交所昨坦言道。

  舉例看,《交易規則》修訂前,投資者申報某有漲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價為100元,那麼投資者輸入104元委託,將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會暫存于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波動到100.98元時,由於有效競價範圍上限變為104元,之前的申報才能被交易主機自動取出,參加競價。

  《交易規則》修訂後,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的有效範圍變為10%,若某有漲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價為100元,則在90元與110元之間的申報是有效申報,高於110元或低於90元的申報將被認為是無效申報。

  增發上市首日漲跌幅10%

  此外,此次規則取消了增發股票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的規定。深交所解釋稱,為給予增發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價空間,原《交易規則》對增發股票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從近年增發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場走勢看,由於股票增發價格趨於理性,增發股票上市首日的價格均在價格漲跌幅範圍內,沒有出現暴漲暴跌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規則》修訂,將增發股票上市首日調整為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實際情況是目前上市公司在進行增發時,所定的增發價格大多為發佈公開停牌前20個交易日平均價格,或前20個交易日價格的9折。分析人士稱,增發定價與上市公司停牌時的二級市場估值距離不遠,“比較符合增發期間市場估值。因此增發股份上市後,股價上下漲跌都不會偏離過多。”

  深交所還修改了無漲跌幅限制大宗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按照新規則,統一將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當日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範圍規定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實際情況可見,近一年以來,在大宗交易平臺上成交的股票價格,較當日該股二級市場的收盤價格折價(或溢價)都在30%以內。

  修改前的規定為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前收盤價上下30%範圍已基本覆蓋了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因此,本次《交易規則》修訂,統一將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當日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範圍規定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