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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列入不誠信檔案人員不宜當獨董
■本報記者 李春蓮
“污點獨董門”事件又有了新進展,處於輿論漩渦的污點獨董洪樂平再次辭職。
繼江鑽股份(000852.SZ)被迫中止提名洪樂平為獨董候選人之後,東信和平(002017.SZ)稱洪樂平“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獨董職務。
昨日,和而泰(002402.SZ)董秘李曉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稱,早上已經收到洪樂平的辭職報告,公司已遞交到深交所。
1月13日晚,和而泰發佈公告稱,洪樂平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獨立董事職務。
至此,由於股民舉報以及媒體的追蹤報道,“污點獨董” 洪樂平已經不再擔任任何公司的獨董職務。
但值得思考的是,受到過證監會多次處分的洪樂平何以能接連並同時擔任3家上市公司的獨董呢?而3家公司又為何如此青睞有過“污點”的人擔任獨董?
洪樂平存四大污點
1月5日,江鑽股份公告稱,公司于2010年12月14日發佈獨立董事提名人聲明,由於工作人員核查疏忽,洪樂平簡歷中“未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懲戒”存在錯誤,對相關內容進行了更正。
洪樂平在擔任ST深泰(000034.SZ)獨立董事期間,2007年10月,因該公司2003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內容,證監會對該公司給予罰款處罰,對時任獨立董事的洪樂平給予警告並罰款的處分。2008年8月,因該公司2007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嚴重滯後,深交所對該公司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時任該公司獨立董事的洪樂平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而洪樂平的污點卻遠不止這些。
深圳證監局于2009年1月16日向ST深泰下達《整改通知》。在整改通知中提到,洪樂平有兩處違規之處:一是作為獨立董事,未在2005年、2006年年度股東大會上述職,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關於獨立董事應在年度股東大會上述職的規定;二是自2002年6月28日起,洪樂平一直擔任公司獨立董事職務,任期超過6年,違反了“獨立董事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的規定。
有業內人士指出,董事會作為獨立董事提名人,按照證監會及交易所的要求,必須對獨董“是否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處罰的、最近3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通報批評的情況”進行核實並作出説明。如果沒有按相關規定進行核實,對中小投資者來説是不負責任的。
“污點” 獨董有損公司形象
而讓人不解的是,幾家公司為何如此青睞有過“污點”的人擔任獨董?
和而泰董秘李曉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稱,已經收到洪樂平的辭職報告,公司已遞交到深交所。之前在提名洪樂平為獨董的時候,他在提供的履歷表上,提到2007年曾經受到深交所處罰,但是在今年公司董事會審議的時候,已經超過3年,符合證監會的規定。當時是出於對洪樂平專業上的認同聘請其為獨董,現在主要是本著對廣大投資者負責的態度。
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法專家胡曉珂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對於已經被列入不誠信檔案的人,監管部門不應該再讓其擔任獨董。
對於“污點獨董”能同時擔任3家公司的獨董,他認為主要是監管部門的責任,對於已經列入黑名單的人,監管部門應該對公司的申請提出質疑。此外,對於公司來講,即便是打了法律的擦邊球,也有責任和義務實事求是的對此人的真實信息進行全面和準確的披露。
“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是最低限度,儘管像洪樂平這樣有過污點的人還是有獨董任職資格,但是作為獨董來講,首先就要有良好的公眾形象,辦事公道,為人正派。獨董的市場形象很重要,一般來講,大股東不會選這樣的人擔任獨董,有損公司形象,除非是為大股東利益服務。提名並請洪樂平這樣有污點的人擔任獨董,對公司的形象相當不好。此外,找一個犯過錯的人任獨董,也不足以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勤國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這樣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