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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省份立法保障工資集體協商維護職工權益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1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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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天津1月11日(記者 倪元錦)中國開始探索通過地方立法規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分析人士指出,通過簽訂集體協商協議實現的工資漲幅有利於提高員工勞動積極性,繼而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而專項立法則為勞資雙方協商機制提供法律保障。

  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9日在第六屆“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國際論壇”上表示,全總已做出規劃,從2011年開始,計劃用3年時間,依法在所有建立工會的企業中普遍開展以工資集體協商為核心的企業集體協商制度,通過此平臺保護職工權益。

  去年9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是繼河北省之後中國頒佈施行的第二部地方省份關於工資協商的專項法規,此前的《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于2000年11月由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佈。

  作為中國頒佈施行的首部地方省份關於工資協商的專項法規,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河北省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規定,河北省企業職工工資要依法“集體協商”,應當合法、公開、平等、協商一致、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産率和經濟效益相適應。

  所謂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方與職工方依法就工資、福利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行為。《天津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就協商代表組成、協商程序、協商內容、集體協議、法律責任等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

  天津市總工會法律部部長秦建中表示,在中國尚未出臺工資專項立法的背景下,地方省份針對區域特點而制定的工資協商專項法規,從法律上保障了企業勞動者在維護權益過程中的話語權,有助於勞資雙方積極尋求矛盾化解途徑。

  韓國獨資企業錦湖輪胎(天津)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開始執行與員工集體協商後的工資方案。2010年公司實現7位數的利潤增長,産品不良率由1%降低至0.9%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