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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0日 1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浙江經濟適用房新政出臺 經濟適用房申請範圍縮小
●申請範圍由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縮小為城鎮低收入家庭
●購房人對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産權
●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市、縣政府予以回購
●購房人未取得完全産權前,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出租
●未滿規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關部門不予以辦理房地産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新華社杭州1月9日專電 記者9日從修改後的《浙江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獲悉,該省將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範圍由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縮小為城鎮低收入家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近年來,經濟適用房已經出現了種種難以控制的違規現象,違背了該政策的初衷,導致經濟適用房大量流入了實際上並不缺房、著眼于升值的投資者手中,社會各界意見較多。
根據浙江省政府的新規定,購房人對經濟適用住房擁有有限産權。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確需轉讓的,由市、縣政府予以回購。市、縣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要向符合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或者出租。購房人可以按照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標準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購房人未取得完全産權前,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用於出租。
此外,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購房人可以轉讓,但要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或者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成交價與原購買價格差價的一定比例向市、縣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條件下,市、縣政府可以優先回購上市交易的經濟適用住房。
浙江省政府指出,經濟適用住房未滿規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關部門不予以辦理房地産權屬變更登記手續。而且,縣(市、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鎮政府要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進行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