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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8日 14: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央企收益應該用於解決民生問題 繼續調整上繳比例減少分配不公
本報記者 葉曉楠
根據財政部日前發佈的《關於完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事項的通知》,從2011年起,適當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收取比例分四類執行,第一類為企業稅後利潤的15%;第二類為企業稅後利潤的10%;第三類為企業稅後利潤的5%;第四類免交國有資本收益。
為何要提高比例:
央企“紅利”理應全民分享
央企向國家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就是央企給“股東”的“紅利”。那麼,央企上繳紅利為何要提高比例呢?
現行的國家與國有企業分配關係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稅制改革奠定的,國有企業稅後利潤留歸自用的做法一直延續下來,直至2007年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中央本級)才有所改變。但實施中仍存在國有資本收益收繳力度過小、支出方向偏離等突出問題。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國有經濟室副主任劉微指出,國有企業收入增長中存在不合理因素,最突出的是,國有企業自1994年以來,長期把稅後利潤留歸己用,不上繳或少上繳國有資産收益。此外,最具實力的國有企業集中在中央企業,其中又以壟斷型企業為主,企業的高速成長乃至於高利潤背後又難以避免帶有與改革尚不到位相關的過度壟斷成分。
“在非市場化性質的不合理因素的作用下,國有企業收入連年的大幅增長,是以扭曲各要素市場供給價格和收入分配合理化框架為代價的,導致的是對政府部門、住戶部門收入的擠佔。”劉微分析説,“對於國民收入分配格局而言,國有企業留利巨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準封閉運行,其不良影響是多方面的。政府無邊界讓渡國有收益,不僅造成政府收入的減少,也帶來收入結構的扭曲,影響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居民無從分享或遠不能充分分享國有資本收益,收入空間、消費空間受到擠壓。更深層次則是巨大國企利潤對於市場秩序的干擾。”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應用經濟學系教授龔六堂表示,這次中央提高上繳比例是應該的。“央企的所有權應該最終是廣大老百姓的,因此其盈餘應該作為紅利分配給老百姓,上繳入國庫是理所當然的。”龔六堂説。
增加紅利怎麼花:
資金應當解決更多民生問題
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認為,去年中央企業利潤總額預計超過1萬億元,經濟增加值也將達到3000億元左右,實現同比成倍增長。以此而言,此次上調央企上繳紅利比例後,將是一筆巨大的資金。這麼大一筆錢怎麼花,又應當花在哪呢?
劉微指出,要高度重視統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與公共財政預算體系內其他預算資金協調呼應的使用。
具體來説,就是現有的“資本支出、費用性支出、其他支出”的範圍需適當修正。對於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要堅持“資産全民所有,收益全民所用”的大原則。收益不僅可用於社會保障,而且有必要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序,用於其他公共財政導向的支出而不應有障礙。而且,也正是在這種統籌協調各預算支出的前提下,通過中央財政更為有力的轉移支付,才可能使地方各級分享中央企業所創造的利潤,解決更多的民生問題。
改革還有空間:
劃撥社保基金比例應加大
龔六堂同時指出,這次上繳比例的提高事實上還是很低的。“由於歷史原因,原來的上繳比例很低,這次雖然提高的幅度較大,但是遠沒有到位。我們認為上繳比例至少可以達到40%—50%以上。”龔六堂説。
上繳的紅利多了,央企自己留下來的就少了,是否會影響央企的生産經營和可持續發展呢?
“央企留存利潤很多對企業的發展當然是有好處的。但是,上繳比例的提高對規範整個市場經濟秩序是至關重要的,我們可以把企業利潤上繳入國庫,如果企業發展需要投資,政府再從國庫開支。”龔六堂説。
龔六堂認為,現在上繳比例的提高還遠沒有達到目標,可以慢慢調整。此外,可以繼續加大國有股份劃撥社會保障基金的比例,這樣同樣可以起到改善社會分配不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