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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下發廉租住房補助資金管理新規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7日 19: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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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記者 要雪梅】1月7日,財政部公佈了最新制定的《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較之此前,新規的補助範圍更加細化,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進一步擴大。該《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辦法》所稱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具體補助範圍包括: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部10個省及遼寧、山東、福建3省(不含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

  早在2008年,財政部曾經印發了《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其中對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表述較為籠統,即“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

  對於資金的分配使用,新《辦法》規定,專項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權重各佔40%和60%。

  在2008年的規定中,專項資金的適用範圍相對較窄,其主要用於廉租住房租賃補貼開支,“用於租賃補貼開支後仍有結余的,可以用於彌補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於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此外,新《辦法》還明確,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專項資金分配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上述單位在收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達相關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

  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作他用。對於違反規定,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專項資金的,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分配該地區或兵團的專項資金數額,並進行相應處罰。【作者:《財經》記者 要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