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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重新制定廉租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7日 16: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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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項資金不得截留、擠佔、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財新網】(記者 鮑有斌) 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同意,財政部重新制定廉租住房資金管理辦法。財政部要求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佔、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

  財政部網站1月7日發佈新《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具體補助範圍包括: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部10個省及遼寧、山東、福建3省(不含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

  財政部指出,對專項資金支付相關地區要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對於年底存在專項資金結余的地區,中央財政將相應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數額。

  專項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

  辦法還規定,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4月30日之前將專項資金分配下達有關地區。同時,根據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任務完成情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上報數據準確情況等因素,相應增加或減少相關地區專項資金。

  財政困難地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下達,並將下達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