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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6日 14: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新年伊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佈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並宣佈于2011年2月1日起實施。為什麼要出臺這兩部規章?茅臺酒、進口廉價紅葡萄酒零售價高出出廠價幾倍,是否有價格壟斷之嫌?水、電、汽油、天然氣價格上漲是否涉嫌價格壟斷?記者5日就此採訪了國家有關反價格壟斷部門負責人。
細化和落實《反壟斷法》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説,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徵。經濟生活中的壟斷問題十分複雜。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反價格壟斷的工作任務將越來越重。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嚴厲打擊各種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維護其他生産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他説,前幾年出臺的《反壟斷法》確立了反壟斷基本原則和制度框架,但實踐表明,落實這部法律還需要由反壟斷執法機構結合工作實際作出細化規定。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兩部規章就對《反壟斷法》作了必要的細化,必將有利於執法機構準確判斷各種價格壟斷行為,把握處罰依據,加大對價格壟斷行為的打擊力度,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這兩部規章進一步界定了合法與違法的界限,明確了市場主體開展價格競爭應遵守的行為準則,使經營者形成明確的法律預期,知法、懂法、守法,自覺規範經營行為。同時,上述規章也有利於社會各界了解國家反價格壟斷政策,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規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他説。
大多涉及行業協會和龍頭企業
反價格壟斷部門的調查表明,近年來,價格壟斷案件涉及行業廣泛,違法主體多樣;行業組織&&,重點企業主導;串通手段直接,違法行為典型。從違法主體看,涉案企業既包括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也包括行業組織、協會,還包括規模較小、只在特定區域內有影響的中小公司、合夥企業。
上述調查發現,由於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有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的市場競爭法律意識還相當淡薄。最為典型的價格壟斷協議的形式有兩類:一是協會、理事會等行業組織召集有關企業商討價格問題,統一調整有關價格;二是佔據較大市場份額的大企業、重點企業主導有關行業會議,出面協調製定有關商品和服務價格。
據了解,有關企業和行業組織對價格壟斷沒有清晰的認識,一些行業組織認為協調價格是“行業服務”,甚至在刊物和文件上宣傳有關內容,或者直接向社會發佈公報。國家有關部門2010年查處的綠豆、米粉等串通漲價案和“新書一律不準打折”案就頗具代表性。
2010年7月1日,吉林玉米中心批發市場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因2009年10月召集國內16個省區市上百家綠豆經銷企業開會,串通漲價、哄抬綠豆價格,被物價部門處以最高達100萬元的處罰。
同年3月,發展改革委宣佈,廣西南寧、柳州市33家米粉生産廠家年初串通漲價,違反了我國《價格法》和《反壟斷法》等法規,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合法經營者利益,被依法查處。組織者和有關企業被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同年9月,有關行業協會發佈的《圖書公平交易規則》中“新書一年內不得打折”等不合法規定在發展改革委反價格壟斷部門的干預下被廢止。
水電氣漲價是否涉嫌價格壟斷
今年以來,一些地區茅臺酒、進口廉價紅葡萄酒被批發商層層加價,零售價超過批發價的數倍。水電油氣等商品大多由壟斷企業提供。這些産品的價格調整是否涉嫌價格壟斷?
對此,許昆林説,單個酒類企業可以依法自主調整價格。如果茅臺這樣具有影響力的企業聯合五糧液等大企業商議聯合調整白酒價格,就有串通調價和價格壟斷之嫌。
他表示,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電、氣、成品油等商品價格由政府定價。這些商品價格的調整需要通過政府價格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來解決。比如説,電力供應屬於自然壟斷。國家主要通過加強成本監審,合理確定其價格,因此電力價格調整不在《反價格壟斷規定》的監管範圍之內。
“《反價格壟斷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市場調節價和一部分政府指導價。當然,石油行業有適度的競爭,某些方面它也是適用於這個規定的。如果中石油、中石化兩家商定在北京範圍內銷售汽油不打折,這就屬於價格串通,違反《反價格壟斷規定》。”他説。
新規章賦予反壟斷部門哪些權力
許昆林説,根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為反價格壟斷執法主體,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壟斷案件進行查處,並可以委託下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調查。
他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入被調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採取詢問、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調查措施。
同時,為鼓勵經營者主動報告違法情況,上述規章規定:經營者主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價格壟斷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免除或者減輕對其的處罰。第一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