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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産管理公司將被單獨監管 內部交易成重點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6日 09: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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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機構正在醞釀一套辦法,將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稱AMC)作為單獨一類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接近銀監會的人士透露,銀監會已下發《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討論稿(以下稱討論稿)。此前類似的監管辦法僅有一例,即2008年2月發佈的《銀行並表監管指引(試行)》。記者發現,相較于後者,針對AMC的並表監管內容更為詳細豐富。

  據稱,討論稿所指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是指華融資産管理公司、長城資産管理公司、東方資産管理公司和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過,討論稿僅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且已實施股改的資産公司。“除信達外,其他三家AMC尚未經國務院批准實施股改,所以參照執行。”業內人士表示。

  目前,該文件以討論稿形式在業內下發,正在修改完善。之後,監管機構或將公開發佈徵求意見稿,而正式文件的出臺可能還需歷時數月。

  資本監管“雙管齊下”

  據稱,討論稿提出四大風險管理目標:戰略、報告、合規和經營,要求AMC建立基於並表基礎上的,上至集團公司、子公司,下至分公司(辦事處)等各個層面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其中,集團層面應識別和評估包括戰略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資本不足風險、內部交易風險等十類風險。

  事實上,討論稿與此前頒布的《銀行並表監管指引》在並表範圍、主要內容、並表監管方式等方面皆有異曲同工之處,不過針對AMC這類金融機構的特點,並表監管的主要風險要素較銀行更多,相關要求也更具體。

  上述人士認為,AMC不同於銀行類母公司,銀行主業突出,而AMC是典型的混業經營——母公司主要對控股公司實施管理,各類子公司分佈多樣化,當前又處在戰略轉型的重要階段,因此AMC母公司層面尤其要注意戰略風險、內部交易風險。

  關聯交易方面,討論稿將AMC關聯交易劃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其中,單筆關聯交易額超過關聯方上一年度末凈資産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與相同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額超過關聯方上一年度末凈資産的一定比例,即屬重大關聯交易。

  不僅如此,交叉投資持股、相互擔保等本身具有高風險的交易活動,無論交易金額多少,均將被視為重大關聯交易。

  為防範AMC綜合經營的內部交易風險,特別是金融業務子公司與非金融業務子公司之間的風險轉移,監管部門要求AMC建立與健全關聯交易風險隔離機制,在機構、資金、業務、信息、人員等方面構築防火墻,防止通過不良關聯交易形成利潤轉移和風險轉嫁。

  資本監管方面,基於AMC所處商業化轉型階段及差異化現狀,銀監會提出最低資本管理和杠桿率管理“雙管齊下”。

  一方面,AMC擁有的合格資本不得小于最低資本要求,最低資本要求由銀監會制定。計算方法為,集團母公司與其按持股比例計算的各子公司最低資本要求之和,減去依法規定的扣除額。同時對銀行業、保險、證券、信託、租賃等子公司最低資本計算方式做了一定規定。

  另一方面,AMC在計算集團合併杠桿率時,應將非金融企業也納入並表範圍。在計算集團母公司單一法人杠桿率時,應將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本投資予以扣減。

  多元化經營趨勢的現實要求

  “分業監管格局下,實施並表監管,防範綜合經營風險,既是客觀現實需要,也是促進AMC可持續健康發展的要求。”華融一人士説。

  他表示,實施並表監管前,總公司旗下各類業務都是分口上報相關主管部門。比如資産管理公司業務報銀監會監管四部,證券公司業務報至證監會。由於不體現並表,相對於AMC業務的延伸,監管部門對其業務範疇、資金來源、投向的風險控制有所欠缺。

  可以肯定的是,討論稿的出臺側面反映了AMC快速的發展態勢及其業務多元化趨勢。

  四家AMC自2006年來通過資産重組、收購、戰略參股等方式,金控“雛形”已現。尤其是近一兩年來,子公司業務協同作用開始顯現,發展迅速。

  以率先股改的信達公司為例,信達2009年實現凈利潤43.67億元,比2008年約12億元的利潤增長近3倍。預計2010年凈利潤將不低於60億元。

  華融也不甘落後。記者1月4日獲悉,2010年華融以母公司合併報表實現凈利潤約20.18億元,較2009年的8.21億元增長近1.5倍。

  這種幾何式的增長或將持續:AMC改制後被允許繼續收購、經營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産;而金融“全牌照”架構完成後,子公司漸漸發力,利潤貢獻將成為AMC巨大的業績增長動力。

  AMC利潤構成中,子公司的利潤貢獻已經過半。華融上述人士稱,2010年華融32家辦事處實現凈利潤8.8億元,“其餘為子公司創造的利潤,佔比超過55%。”

  值得注意的是,在要求並表監管防控綜合經營風險的同時,監管機構對基於混業經營的業務創新仍積極支持。例如討論稿中指出,要充分發揮銀行、證券、信託等金融業務子公司在促進集團公司整體協同效應中的重要作用,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拓展複合型和交叉性金融産品的開發與應用,提高綜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