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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反價格壟斷規定劍指價格壟斷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21: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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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月5日電 (記者 江國成) 國家有關反價格壟斷部門負責人5日接受採訪時表示,發展改革委制定的兩部反價格壟斷規章對《反壟斷法》作了必要的細化,將有利於執法機構準確判斷各種價格壟斷行為,把握處罰依據,加大對價格壟斷行為的打擊力度,優化市場競爭環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新年伊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佈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並宣佈于2011年2月1日起實施。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許昆林説:“這兩部規章進一步界定了合法與違法的界限,明確了市場主體開展價格競爭應遵守的行為準則,使經營者形成明確的法律預期,知法、懂法、守法,自覺規範經營行為。同時,上述規章也有利於社會各界了解國家反價格壟斷政策,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規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許昆林表示,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和基本特徵。經濟生活中的壟斷問題十分複雜。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反價格壟斷的工作任務將越來越重。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嚴厲打擊各種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維護其他生産者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反價格壟斷部門的調查表明,近年來,價格壟斷案件涉及行業廣泛,違法主體多樣;行業組織&&,重點企業主導;串通手段直接,違法行為典型。從違法主體看,涉案企業既包括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也包括行業組織、協會,還包括規模較小、只在特定區域內有影響的中小公司、合夥企業。

  上述調查發現,由於中國正處於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有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的市場競爭法律意識還相當淡薄。國家有關部門2010年查處的綠豆、米粉等串通漲價案和“新書一律不準打折”案就頗具代表性。

  今年以來,一些地區茅臺酒、進口廉價紅葡萄酒零售價超過批發價的數倍。水電油氣等商品大多由壟斷企業提供。這些産品的價格調整是否涉嫌價格壟斷

  對此,許昆林説,單個酒類企業可以依法自主調整價格。如果茅臺這樣具有影響力的企業聯合五糧液等大企業商議聯合調整白酒價格,就有串通調價和價格壟斷之嫌。

  他表示,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的水、電、氣、成品油等商品價格由政府定價。這些商品價格的調整需要通過政府價格政策的制定和調整來解決。比如説,電力供應屬於自然壟斷。國家主要通過加強成本監審,合理確定其價格,因此電力價格調整不在《反價格壟斷規定》的監管範圍之內。

  “《反價格壟斷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市場調節價和一部分政府指導價。當然,石油行業有適度的競爭,某些方面它也是適用於這個規定的。如果中石油、中石化兩家商定在北京範圍內銷售汽油不打折,這就屬於價格串通,違反《反價格壟斷規定》。”他説。

  許昆林説,根據《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為反價格壟斷執法主體,有權對管轄範圍內的壟斷案件進行查處,並可以委託下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調查。

  他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入被調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採取詢問、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調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