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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軍:應讓失地農民享受城鎮市民待遇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2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産經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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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報評論員 龍軍

  近日,湖南長沙市政府作出決定,對失地農民將給予城鎮社保待遇。筆者認為,長沙市的這一舉措,是深得民心的,也是符合中央關於統籌城鄉發展精神的。

  其實,早在2004年,北京市通州區就制定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他們按照政府補貼一點、集體出資一點、個人負擔一點的原則,對區內失去土地的16歲以上的農民,實行養老保險制度。並且規定,無論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的農民,都必須參加城鎮養老保險。可以説,北京是解決失地農民待遇問題的先行者。

  步北京之後,其他地方也不乏有探索者。比如,哈爾濱市于2006年推出了《徵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失地農民可以城鎮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對已參保的失地農民被企業聘用並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確保了失地農民的利益,為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維護當地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今天,長沙市讓失地農民享受城鎮養老保險待遇,並不是什麼新鮮事,但長沙市有一個最大的亮點,即“大力推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與現行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相一致,實現城鄉平等”。為此,長沙市政府還專門出臺了《關於完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從該通知中可以看出,長沙是真正把失地農民視為城鎮居民在對待。

  長沙及其他各地善待失地農民的做法,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有效舉措,是符合黨和國家政策要求的。

  其實,農民失地不是今天才有的事。新中國成立後,國家不斷地在建設發展,也就不斷在徵用土地,但過去土地集體經營方式條件下,一切由集體安置,不存在農民失地失業問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後,因徵地原因導致農民失地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按照有關專家的分析統計,每徵1畝地,就會産生1.4個失地農民,按照這個比例,全國大約有4000萬失地農民。所以説,不解決好失地農民的待遇問題,便給社會帶來了新的不穩定因素。

  解決失地農民的待遇問題,不僅是要通過養老保險等辦法,解決其老有所養的後顧之憂,還要想辦法幫助解決其就業問題。失地農民就等同於失業市民,哪一級政府讓其失地,那一級政府就應該出臺一些保護性就業政策,確保他們從土地中剝離出來後,能有事可做,能養家糊口。在此基礎上,為其辦理與城鎮市民一樣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讓失地農民從根本上轉變為城市市民。

  只有真正把失地農民按照城鎮市民一樣對待,失地農民的諸多問題才能得到妥善解決。因此説,長沙市讓失地農民社保與城鎮社保待遇一致,當是受農民歡迎的。

  當然,如果我們各地都能像成都市那樣,乾脆取消農村戶口,無論農民失地與否,一律享受市民同等待遇,那才是城鄉一體化的前進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