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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紅塔集團涉嫌變相煙草廣告 大學教師發起行政訴訟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5日 03: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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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記者 李嬌鳳 發自北京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煙草企業是嚴禁打廣告的。然而事實上,在一些城市,變相的煙草廣告卻隨處可見。中國控煙協會統計顯示,2009年9月到12月間,52家煙草企業捐贈公益及文體活動達79起,覆蓋全國40個縣市。

  對此,有不少人提出質疑。近日,一起大學教師起訴工商局的案例引起人們關注,其起因就與紅塔集團的企業形象廣告有關,該教師認為,這類形象廣告其實就是“變相煙草廣告”。

  大學教師起訴工商局

  “5日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找我們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談一下,談話的內容可能涉及一些法律上的問題。”昨日(1月4日),朱曉飛的代理律師、北京市東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師事務所黃金榮告訴《每日經濟新聞》。

  朱曉飛是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的一位講師。2010年5月10日,朱曉飛針對中央電視臺第十套節目每晚9時25分左右“探索與發現”欄目篇首播出的“山高人為峰 紅塔集團 努力打造世界領先品牌 雲南紅塔集團有限公司投資 開發”廣告,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要求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42條的規定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中央電視臺播放違法煙草廣告的行為予以查處。

  朱曉飛認為,該廣告中包含了眾多明顯的煙草廣告元素,比如它包含了“紅塔集團”這一我國最大的煙草公司的名稱,還有“山高人為峰”這句眾所週知的廣告語,從一開始就與紅塔集團生産的紅塔牌香煙密切相關。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5月24日向朱曉飛發出的回復函稱,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證明,證明該廣告畫面內容及廣告語“山高人為峰”不含煙草廣告元素,且未用在煙草廣告中宣傳。該廣告為紅塔集團企業形象廣告,並非煙草廣告或變相煙草廣告。

  因為對回復函中所作的決定不服,朱曉飛于2010年7月9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9月18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達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行政復議決定書》。該復議決定書仍維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2010年10月14日,朱曉飛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月22日,該法院受理。

  “然而,2010年11月5日,海淀區人民法院以我不具備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朱曉飛説,“所以11月12日我就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2月28日,一中院打電話通知我會受理此案。”

  “我們希望通過此類訴訟,能夠轉變社會上尤其是政府和企業對煙草廣告的態度和認識,並在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基礎上完善相關的立法,真正還給公眾一個清潔的環境。”朱曉飛説。

  朱曉飛指出,“近年來煙草廣告尤其是各種變相煙草廣告逐漸滲透了我們的生活,它們神通廣大,甚至能夠上中央電視臺播出,這給消費者帶來的心理暗示和負面引導應該是很大的,也和我國法律的精神是不相容的。”

  “變相煙草廣告”花樣繁多

  “變相煙草廣告的形式多樣,煙草公司在營銷方面很花心思,無孔不入,而且有很多打著公益的幌子行營銷之實。”以控煙著稱的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吳宜群對《每日經濟新聞》説。

  吳宜群説,“煙草公司不能直接將錢捐出去,往往會找個公益組織來共同舉辦活動,行使他們所謂的社會責任。”“2010年11月,煙草專賣局向中華婦女基金會捐贈1000萬元也引起了廣泛的討論,紅塔集團、廣東雙喜等煙草企業入圍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榜十佳傑出企業同樣引發各界熱議。”

  對於此次的公益訴訟,吳宜群認為,“山高人為峰”是紅塔集團的廣告語,雖然沒有出現煙草兩個字,但紅塔集團是做煙草起家的,這樣的形式可以認為是品牌延伸。該廣告出來後,消費者就會想到是紅塔牌香煙。

  記者多次撥打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辦公室和宣傳科的電話,但一直無人接聽。不過記者在紅塔集團的官網上看到,在公益活動欄目,紅塔集團在教育、賑災、體育等方面進行捐贈或贊助。“據不完全統計,從1985年至2007年,紅塔累計為各項公益事業捐款超過9.5億元人民幣。”

  吳宜群指出,變相廣告的形式還有很多,比如,中華煙草公司在黃浦江的遊船上打出“愛我中華”四個大字,用中華煙搭成中國館的樣子,一些提示性的文明告示,飛機的登機牌等,也會出現煙草公司的名字。

  吳宜群表示,目前我國不僅沒有一部專門針對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全國性法律,連《廣告法》和《國家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也未全面禁止煙草廣告。而《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三條明確指出,在履約五年時,締約國應當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活動。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廣告監管司正在修訂新的《國家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可能對“變相煙草廣告”做出具體的界定以及相應的懲罰等,只是尚不確定修訂完成的具體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