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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全國範圍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10: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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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管局全國範圍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自2011年1月1日起,外匯局將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國家外匯管理局在2010年12月31日對外宣佈,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外匯局當日一併對外公佈了《貨物貿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

  外匯局稱,此項政策的出臺,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貿易便利化的重大舉措,既可以平衡貿易項下的資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實便利境內企業進行跨境資金運作,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發展壯大。對跨境貿易收支較為頻繁的企業,可減少其外匯資金跨境劃轉費用及匯兌成本;對參與國際市場程度較高、集團化管理能力強的企業,有助於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資成本,進一步增強國際競爭力。

  外匯局稱,未來對境內企業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將實行開戶登記制度,境內企業符合出口收入來源且在境外有實際支付需求、近兩年內未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等條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匯局對境內企業存放境外的出口外匯收入將實行規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規模,由境內企業根據實際需求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外匯局進行登記備案。

  根據《暫行辦法》,企業可以存放境外的外匯收入包括進口收入、賬戶資金孳息和外匯局批准的其他收入3項;支出則包括貨物貿易項下支出和佣金、運保費等貿易從屬費用支出、境外承包工程項下費用支出、銀行日常管理費用支出、經外匯局核準或登記的資本項目支出、調回境內、符合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支出等7大項。

  此前,國家外匯局曾于2010年8月底決定,在北京、廣東(含深圳)、山東(含青島)、江蘇四個省(市)開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試點,自當年10月1日起,試點期限為一年。而試點三月後即決定全面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