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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報要詳細披露環保信息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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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日前發出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切實做好2010年年報編制、披露和審計工作。公告首次提出上市公司應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要求。在規範關聯方資金方面,明確禁止控股股東“期間佔用、期末償還”或“小金額、多批次”等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公告還首次要求,建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人員持有股票的登記備案制度。

  公告指出,上市公司應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滿足廣大投資人的環境知情權。列入環保部門公佈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應按照《清潔生産促進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在年報“重大事項”部分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企業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環保達標情況、同行業環保參數比較、環保問題及整改等環保信息。同時,鼓勵其他上市公司對環境信息進行自願披露,主動承擔社會環境責任。

  對於會計師事務所,首次明確要求建立業務人員持有股票的登記備案制度。執行上市公司審計業務的人員及其主要近親屬擁有上市公司股票,必須如實報告,並記錄在案,堅決杜絕利用公司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票。

  在減少關聯交易,增強上市公司獨立性方面,公告要求上市公司應積極通過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多種方式實現整體上市,從根本上解決由於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項遺留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

    對於確實不能減少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嚴格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明確獨立董事事前審查義務以及事後責任追究機制,提高關聯交易運作的規範性。

  為規範重大信息的內部流轉程序,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強化敏感信息內部排查、歸集、傳遞、披露機制,落實信息披露的歸口管理責任,制定涉及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問詢、管理、披露制度,防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在影響公司股價重大敏感事項發生前買賣公司股份的行為。創業板公司還應充分披露其核心價值、風險、高管減持及募集資金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