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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3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客戶服務和證券交易佣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內容如下:
●證券公司公平對待所有客戶,在對客戶分類的基礎上,按照“同等客戶同等收費”、“同等服務同等收費”的原則,制定證券交易佣金標準;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佣金應以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為基礎,並以全成本核算的方式確定服務成本;證券公司可根據客戶交易方式、交易量、資産規模、忠誠度、地域等因素,在服務成本的基礎上,確定差別化的分類證券交易佣金收取標準,但應明確告知客戶。
●證券公司採取全成本核算的方式,核算的內容應包括代繳費用、營業部運營成本、公司總部和分公司直接為經紀業務發生的支出、公司管理與服務部門發生的應由經紀業務分攤的支出等。
●證券公司向客戶提供證券交易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務,如證券投資諮詢服務等,可由雙方協定服務內容和費用標準,並簽訂服務協議。
●證券公司和營業部交易佣金、服務費用收取標準應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地方證券業協會備案,並在營業場所公佈。改變佣金收取標準,也須在完成備案、公佈程序後方可執行。
●以2011年1月1日為限,證券公司對新老客戶實行劃斷處理。對於新客戶,證券公司應與其明確約定佣金收取標準和收取方式;對於存量客戶,應採用與客戶協商的方式,逐步規範佣金收取標準。
(桂衍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