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02: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韓婷婷
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日前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辦理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交易有關外匯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以規範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交易所涉收付款業務。《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通知》規定,銀行辦理二氧化碳減排量等環境權益跨境交易收款手續時,可根據境內機構需求,按規定審核真實性材料後,為境內機構辦理結匯,或開立“資本項目-環境權益交易外匯賬戶”,保留此項外匯收入。
而環境交易所、排放權交易所、林權交易所等境內機構,經外匯局核準,可在銀行開立“特殊交易保證金外匯賬戶”,用於收入意向受讓方存入的交易保證金、擬繳納的交易佣金及稅費,支出交易不成功時應退意向受讓方的外匯保證金、交易成功後劃轉給賣方的保證金價款、交易所扣收的佣金及稅費。
此外,《通知》也明確材料審核、信息報送、基本信息登記、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等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