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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4日 0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孟斯碩
一方面是物價上漲對低收入群體的衝擊,另一方面社會各界對於收入分配改革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在這樣的背景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在今年能否邁出實質性的步伐變得更為可期。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逐步完善個稅制度。
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近日強調,要充分發揮財稅杠桿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的功能。
有消息稱,新的個稅改革方案有望在今年選擇適當時機推出,而改革的重點將發生較大的變化,並非是單一提高起徵點,更多會著眼于減少級次和調整級距,稅改計劃將現行的9級稅率縮減為6到7級,同時適當擴大了級距。
“2011年個稅改革的方向是:適當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負擔,立足於擴大消費,進一步完善稅制,為未來綜合與分類徵收作鋪墊。”一位消息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但是改革的時間窗口,需要國務院的統一安排。”
目前,我國對工薪所得實行9級超額累進稅率,從最低5%到最高45%。過多的累進稅率級次並沒有發揮應有的調節作用。
按照9級超額累進稅率,需要繳稅的第一級為500元,即工資收入扣除2000元起徵額後的收入,對應5%的稅率;第二級為2000元,對應10%的稅率,以此類推到5000元、20000元,稅率分別為15%、20%。
在一些業內人士看來,如果實施改革,第一級有望調到2000元,對應5%的稅率。下一個級距可能直接調到2萬元,這個區間適用10%的稅率,這樣稅率相當於降了一半,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集中在最低的一級或二級稅率,而高收入者則對應較高的稅率。
此外,也有消息稱,個稅減免額有望繼續提高。
目前個稅起徵點為月收入2000元。在去年的全國兩會上,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均呼籲將個稅起徵點提高至3000元。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去年11月16日出版的《求是》雜誌上撰文細化了“十二五”期間財稅體制改革目標,其中強調,充分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
逐步建立健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這也是“十二五”建議所強調的。
然而,在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的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個人所得稅收入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的財政管理體制下,綜合徵收制度難以操作。
譬如,一名居住在北京的納稅人當年分別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個城市取得收入,並依法向當地的地方稅務局預繳了個人所得稅,年終卻無法在北京匯算清繳,因為上述三地的地方稅務局分別隸屬當地政府,北京的地方稅務局不可能為該納稅人在上海和深圳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多繳的稅款退稅。
對於這個難點,國稅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劉佐曾撰文指出,在稅務機構管理體制和財政管理體制調整以前,也可以考慮先採取一些過渡性的措施,如將按月對工資、薪金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改為按年徵收、按月預徵、年終匯算清繳;將某些徵稅項目合併起來按年徵收;合理調整稅前扣除和稅率;進一步完善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按年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制度和管理工作等。
“這些做法既可以合理調整大多數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個人所得稅負擔,也可以完善個人所得稅的管理制度,為以後個人所得稅採用綜合徵收與分項徵收相結合、以綜合徵收為主的徵稅模式作準備。”劉佐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