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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人士倡議港股IPO前設冷靜期 禁投行發報告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3日 08: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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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財經訊 1月3日消息,據港媒報道,近日有市場人士批評,監管機構的建議仍騷不著癢處,倡議設立招股前冷靜期,禁止證券行發出研究報告。

  據香港《信報》報道,踏入新一年,香港新股集資(IPO)能否再創新高,目前言之尚早,但可以預期,監管機構為確保新股集資公平地進行,將緊盯首次公開發售前的活動。近日有市場人士批評,監管機構的建議仍騷不著癢處,倡議設立招股前冷靜期,禁止證券行發出研究報告。

  投資者所獲訊息須一致

  新股的數目令投資者目不暇給,如果投行發出個別股份的研究報告,或可以“幫助”投資者選擇。然而,投行一方面擔任某新股的保薦人,另一方面在招股期間發出研究報告,間接鼓勵投資者認購,當中的利益衝突,目前的監管沒有針對性地規範。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公開發售期間,所有準投資者獲得的訊息必須一致,即大家只能根據招股章程作為考慮認購與否的參考,因此,建議新股掛牌前一個月為冷靜期,無論保薦人、承銷團成員,甚至進取一點,限制所有分析員發表相關報告。

  有別於招股章程派發前、發行人路演期間用作價格探索,每份均有編碼的研究報告,上述所指的往往是保薦人利用電郵向客戶推介的筆記。“友邦保險(AIA,1299)和好孩子國際(1086)去年第四季招股期間,承銷團來個‘大合唱’,紛紛發出報告唱好。”該名人士説。

  這個冷靜期猶如對新股上市後發行研究報告的限制:保薦人及承銷團成員不能在首次公開發售的定價後四十天內,或二次公開發售定價後十天內,發行研究報告。

  參考天智合規顧問的研究指出,美國、澳洲及英國都有一定規則,限制首次公開集資前發行研究報告,新加坡雖然近年略為放寬有關的限制,但沒有改變對此規管的方針。

  涉技術問題不易執法

  證監會于2010年11月底結束有關交易前研究的規管架構公開諮詢,今年稍後才公佈諮詢總結。這次諮詢主要建議發行人在正式招股前向機構投資者發放的研究報告,內容必須與招股書一致,而分析員亦不能向公司索取前瞻性的資料,惟沒有建議禁止公開招股期間發行研究報告。

  證監會早于2005年的諮詢曾提出有關建議,不過未能獲大部分市場人士支持。當局于去年底的諮詢提及,這將會對首次公開招股活動造成極大混亂,對準投資者亦無甚價值可言,故當局決定不會禁制口頭或書面形式的交易前研究報告,而是另行處理交易前研究引起關注的信息不平等及不準確問題。

  豐盛金融資産管理董事黃國英認為,假如對新股研究報告的監管太緊,不排除會鼓勵投資者到其它市場。招商證券(香港)投資銀行董事總經理溫天納指出,禁止發行相關研究報告,涉及不少技術性問題,例如有些報告是為香港以外投資者而撰寫,執法難度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