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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法院裁定一企業侵權 阿迪達斯獲賠20萬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1日 0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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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東莞12月31日電(李映民 劉遠忠)廣東東莞市一企業因涉嫌以“Y 3”品牌侵犯阿迪達斯知名運動品牌“Y-3”商標專用權,被註冊地在荷蘭的阿迪達斯國際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記者今天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支持阿迪達斯公司的訴求,判處東莞企業及其授權公司侵權並賠償阿迪達斯公司20萬元人民幣。

  據法院介紹,2002年12月16日,阿迪達斯公司在第18類商品上以註冊號G794599對“Y-3”標識進行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效力延伸保護至中國,商標專用權有效期自2002年12月16日至2012年12月16日,核準使用商品涵蓋皮革製品、箱子等。2003年8月,“Y-3”開始在中國市場銷售運動時尚系列産品,並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等地設立專賣店,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2006年8月21日,註冊在台灣的京固國際通商有限公司通過中國國家商標局核準註冊了“Y 3”商標在第28類商品上使用,專用權有效期至2016年8月20日,並委託東莞金固複合材料有限公司為其生産商和國內經銷商。據了解,東莞金固公司生産的“Y 3”標識“多功能包”等並不屬於第28類産品商品。

  阿迪達斯公司認為,台灣京固公司和東莞金固公司生産、銷售並在網頁上展示的包上使用的“Y 3”標識,與“Y-3”商標讀音相同、視覺差別不大,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分,兩商標構成近似,有惡意混淆的故意,其行為構成對其商標專用權的侵犯。而且,兩個公司生産的“多功能揹包”等産品屬於第18類註冊商標商品産品的“揹包和旅行袋”,並不屬於第28類“球及球拍專用包袋”。

  東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的“Y 3”商標與阿迪達斯“Y-3”商標文字構成要素基本相同,讀音相同,整體外觀近似,屬近似商標,容易讓消費者産生雙方生産者有某種特定聯絡的聯想,造成混淆。而且,被告標有“Y 3”商標的商品擴大了第28類商標的使用範圍。法院最終判定台灣京固公司及東莞金固公司侵權成立,判定敗訴方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阿迪達斯公司20萬元。(完)更多精彩內容請進入財經頻道開心網QQ空間QQ微博新浪微博中新空間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