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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台灣原産地貨物可享受ECFA協議關稅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31日 07: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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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報訊(實習記者 王芳) 海關總署昨日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內地企業進口台灣産品時,需提交由台灣簽證機構簽發的有效原産地證書正本,或者能有效證明貨物原産地為台灣的文件,方能享受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的協議關稅。

  《辦法》規定三類貨物具有台灣原産地屬性,包括使用台灣土生土長的原材料生産的“在台灣完全獲得”的貨物;在台灣僅使用內地或台灣原産材料生産的貨物;“非台灣完全獲得”貨物中符合一定條件的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