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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完善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制度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30日 1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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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進一步細化分類,分為即期做市商、遠期掉期做市商和綜合做市商,此外,做市商的申請條件也更加嚴格

  【《財經》綜合報道】國家外匯管理局30日發佈通知,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制度,將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進一步細化分類,分為即期做市商、遠期掉期做市商和綜合做市商,此外,做市商的申請條件也更加嚴格。

  外匯局網站當日公佈了《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下稱《指引》)。根據《指引》,即期做市商是指在銀行間即期競價和詢價外匯市場上做市的銀行;遠期掉期做市商是指在銀行間遠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市場做市的銀行;綜合做市商是指在即期、遠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等各外匯市場開展做市的銀行。

  中國自2005年7月改革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2006年1月,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根據自身的風險能力和市場判斷持續提供買賣雙向報價。截至2010年6月末,共有26家商業銀行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外匯局稱,做市商在保障市場流動性、提高市場交易效率、轉移和分擔風險,促進市場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2005年11月發佈的《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暫行)》中,並未對做市商進行分類。

  2010年8月,外匯局發佈新的《指引》,推出銀行間外匯市場嘗試做市業務,降低非做市商開展做市競爭準入門檻;建立做市商分層制度,提高遠期掉期等衍生市場流動性和交易效率;完善做市商優勝劣汰考核機制,增強做市商做市積極性。

  外匯局指出,申請做市商資格須首先申請相應做市品種的嘗試做市資格,申請嘗試做市資格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資格兩年(含)以上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最近一個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以上;集中管理結售匯綜合頭寸,外匯局核定的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在2億美元(含)以上。

  即期做市商和遠期掉期做市商則應具備以下條件:在申請做市的交易品種上嘗試做市兩年以上;最近兩個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9%以上;集中管理結售匯綜合頭寸,外匯局核定的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5億美元(含)以上。

  日前,按照自願、擇優的原則,外匯局分別核準26家即期做市商和18家遠期掉期做市商,並各有7家和12家商業銀行取得即期嘗試做市資格和遠期掉期嘗試做市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