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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監管公司高管 更要監管高層官員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30日 09: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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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大打擊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力度,證監會日前發佈了《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向社會徵求意見。從內容上看,《規則》有一個明顯的亮點,那就是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採用“過錯推定”的原則認定行政違法責任。如果發行人、上市公司發生信息披露違法,監管方就可以根據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職責等信息,推定其負有責任。除非這些人能夠證明自己已忠實、勤勉地履行了“保證”義務。如此一來,那些“口無遮攔”的高管,以後弄不好就要為自己的“胡言亂語”而承擔法律責任了。

  證監會的上述規定對於中國股市的健康發展很有必要,因為目前中國股市的信息披露,不規範行為比比皆是。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高管的“亂説話”或“私下表態”,引發公司股票出現異常走勢。如兩年間漲幅高達780.80%的洪都航空,該股票之所以能成為大牛股,除了軍工題材外,還與公司的重組預期有關,而這個重組預期最早就來自於該公司董事長的“表態”。2009年3月,該公司時任董事長公開表態稱,“在重組後的中航集團防務平台中,洪都航空是唯一的上市公司,因此要充分發揮上市公司的作用,參與中航集團的整體的戰略思考。”這句話成為日後媒體轉載、券商研報解讀的重要內容,從而刺激洪都航空股價大漲。然而,在今年11月11日,該公司發佈了“史上最絕情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中航科工從未考慮將所屬防務資産注入本公司,未來也不會考慮將防務資産注入本公司。公司股價因此出現暴跌,那些高位買進股票等待着公司重組的投資者損失慘重。正是基於洪都航空的慘痛教訓,加強對上市公司高管“胡亂表態”的監管很有必要。

  不僅如此,在對上市公司高管採取“過錯推定”來認定行政違法責任的基礎上,更應該要加大對上市公司高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如果對上市公司高管的違法行為不處罰,或者只是從輕處罰,那麼,需不需要引入“過錯推定”來認定高管的行政違法責任意義不大。因此,真要加大力度打擊股市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才是最重要的環節。比如像洪都航空董事長這種“亂表態”,就應該讓其董事長賠償投資者的全部損失,直到他傾家蕩産,甚至把牢底坐穿。

  不過,就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環節的行政違法行為來説,僅僅認定上市公司高管的行政違法責任是不夠的,更應該重視對高層官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監管。畢竟上市公司高管的“胡言亂語”,受影響的只是一家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損失的也只是這一家公司的投資者;而高層官員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所影響的則是整個市場,利益受到損害的是整個市場的投資者。可見,高層官員“胡亂表態”對股市的危害更大。如2007年 “530”前夕,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兩位官員對上調印花稅傳聞的辟謠,誤導了整個市場,導致投資者在“530”暴跌中損失慘重。因此,投資者在高興地看到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高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加強監管的同時,更希望證監會能夠聯合其他部門,共同加強對高層官員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