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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上調200元 加班費不計入最低工資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9日 15: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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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代麗麗)昨天,市人力社保局發佈《關於調整北京市2011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將本市各類企、事業等用人單位的最低工資標準由960元提高到1160元,調整時間也從往年的7月1日提前到1月1日。

  根據要求,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於5.5元、每月不低於960元,提高到每小時不低於6.7元、每月不低於1160元。

  人力社保局表示,有些待遇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比如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

  小時工工資提高到每小時13元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11元提高到每小時13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25.7元提高到每小時30元。這些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計件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將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低於“最低”合同條款無效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