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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産品打“團購牌”投資者恐涉法律糾紛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9日 11: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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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也可以團購嗎?”11月中旬,一家理財網推出 “中鐵信託極元匯利1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團購活動,引起了投資者的熱議。

  上述産品在發行時稱,只要是合格的投資者就能夠以30萬元加入購買該信託産品的行列當中(一般的信託産品門檻為100萬元)。根據該産品的説明書,其募集規模為3000萬元,期限為一年。預期年收益率方面,單筆購買50萬元以下為6%,50萬元以上為6.5%。

  但是到目前,該産品相關信息在網站上已經看不到了。這種信託産品是否合規?投資者應該這樣看待這種投資模式?《每日經濟新聞》展開調查。

  團購信託被正式推到公眾視線,是源於上月中旬極元財富網推出的“中鐵信託極元匯利1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活動。此次第三方機構大張旗鼓打出的“團購牌”是否合規,讓人不禁打了個問號。

  《每日經濟新聞》發現,關於此次團購活動,除了之前的報道之外,所有信息在極元財富網上消失殆盡,而在中鐵信託網站,也找不到任何關於該産品的詳細信息。

  據了解,目前有很多第三方機構都是打著 “低門檻,高收益、TOT(trustsoftrusts)”的旗號來推薦團購信託産品。然而《每日經濟新聞》調查發現,團購信託目前還沒有 “準生證”,但目前監管部門也沒有相應的措施來規範市場。

  大行信託産品不缺人買

  昨日 (12月28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絡了滬上多家銀行的理財經理,他們均表示,目前銷售的信託産品最低門檻都在100萬元,且不受理“團購”。

  建行上海一支行的理財經理透露:“下發到每家分行的信託産品名額很少,以前房地産信託産品比較受青睞,現在也有,但是較之前的密集度來説已經少了很多。門檻100萬元的産品很火爆,目前大家主推的都是300萬元起步的信託産品,雖然投資門檻提高了,但是回報較其餘理財産品高很多,還是有人購買的。”

  上述理財經理説:“最近發的一隻信託産品已經銷售完了,但是我這裡的客戶還是有諮詢的,現在選擇都是優質、穩定收入的客戶來做目標群。”

  滬上一家信託公司相關負責人向《每日經濟新聞》表明:“‘團購’屬於第三方機構的單方面行為,我們簽約的客戶都是合格投資者,來我們公司‘團購’,我們不會受理。”

  按照銀監會規定,合格投資者應滿足下列三個條件之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産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産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然而監管部門對合格投資者的限定卻讓部分投資者打起了擦邊球。在信託行業中,民間集資的形式早就司空見慣,而一些機構對於送上門的錢也不會拒之不理。通常是一些投資者先私下簽訂一個協議,然後把資金累計到一個可以購買信託産品的規模,再把這筆鉅款登記到一個人的名下,以此購買産品,獲利後就把利潤分攤給投資者,從而降低投資成本。

  “雖然是常用手段,但我們還是呼籲投資者不要以這種方式來投資,一旦利益受損,或者有人卷款逃跑,到時候會産生一系列法律糾紛,而且取證也比較困難。”中國信託業協會專家委員會一委員向《每日經濟新聞》説。

  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委託人應當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認購信託單位,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信託計劃”。

  很明顯,“團購信託”還沒有準生證。

  團購信託不等同於TOT

  對於團購的信託産品,一些機構都宣稱是TOT。《每日經濟新聞》發現,TOT即信託中的信託,是投資于數個私募信託産品的信託。從近一年來的表現來看,所有TOT産品都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就是雙重收費機制。

  國內一家信託公司董事長向《每日經濟新聞》表示:“投資者要付兩筆賬,私募基金那裏支付費用後,購買TOT産品還要支付管理費。”

  但是,從團購的信託産品來看,一些機構並沒有把這些告訴投資者,且大部分還是集合信託計劃,並不屬TOT産品,概念的混淆讓許多投資者雲裏霧裏。

  目前市場上運行的TOT産品更多的是專指證券業務中的一種業務創新模式。該類型的TOT産品投資于兩個及以上具有不同操作風格和投資理念的陽光私募信託計劃,通過組合投資的手段規避單個證券投資信託計劃的投資組合表現不佳引發的風險。TOT産品與直接投資陽光私募信託計劃相比具有更好的風險收益配比。

  事實上,在具體操作中,為了便於對私募投資的操作進行監控,各信託公司發行的TOT産品一般僅投資于本公司平臺上運行的陽光私募信託計劃,這樣一來,投資的可選空間就大大縮小了,投資組合效應也大大下降。

  一些信託公司表示,很多産品還處在封閉期,其業績無法向公眾披露。

  投資風險

  收益雖高風險大 投資後期存隱患

  每經記者 李靜瑕 發自北京

  一則投入30萬元即可獲得100萬元的收益的“信託團購”消息席捲了整個信託投資市場。然而,這種以團購來投資信託的方式,卻備受業界質疑。“我們沒有團購信託産品的渠道,這種方式還是第一次聽説。”當《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提及團購信託時,一家股份制銀行內部人士表示。

  在記者採訪中,多位專家以及理財分析師均表示,團購信託的前期資金投入並沒有多大的風險,不過如果信託遭遇虧損,就有可能産生經濟糾紛。

  機構、個人信託團購潮

  相關報道顯示,“中鐵信託極元匯利1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團購活動一齣,在半個月時間裏已經有數十名投資者響應,並籌集到1500萬元。

  但是到目前,該産品相關信息在網站上已經看不到了,記者也沒有找到關於“中鐵信託極元匯利1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相關發行信息。

  上述産品並不是唯一一例機構組織團購的信託産品。據了解,今年某網站也曾組織員工團購中誠信託的 “2010年北京兩廣路項目集合信託計劃”,投資期限為兩年,預期投資收益率為7%。

  除了機構公開進行信託團購,一些個人投資者也以 “湊錢”的方式,“抱團”購買高門檻但是收益誘人的信託産品。

  家住在漢口的一位陳姓女士就是這樣的個人投資者。陳女士在今年10月份出資20萬元,與親戚 “湊出”100萬元,“團購”了一款房地産信託。據了解,這款房地産信託投資期限1年半,年化收益率8.5%。陳女士出資20萬元,如果年化收益能夠達到8.5%,她一年收益可達1.7萬元,遠遠超過定期存款的收益。

  投資後期存隱患

  “團購信託産品,出資人與和信託機構簽訂直接合同的人 (或者機構)之間是有一個內部協議的,包括個人之間的團購也是如此。”一位信託行業人士告訴記者。

  他分析認為,從法律上來看,無論是機構還是個人之間的這種協議還確實存在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由於在購買信託産品時,只有機構或者個人與信託公司産生直接的投資關係,其他投資者所有權關係並不明確,因此在投資後期如果出現風險,就可能引起一些經濟糾紛。

  “如果團購投資的信託産品,在收益期內不出現虧損,對投資者來説可能是比較欣慰的。但是,一旦投資出現虧損或者達不到年化收益,參與投資的人可能會提前贖回本金,對整個投資而言會比較麻煩。”一位理財師告訴記者。

  “中鐵信託極元匯利1期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在其説明書中,一再強調有多重風險控制,最大限度保證投資者本金安全及收益實現。

  對此,上述理財師表示,信託産品的設計非常複雜,如果集資投資這種産品,一旦出現虧損,除了簽訂投資合同的人之外,其他投資者是不能夠找信託公司負責的。

  普益財富信託研究員陳朋真也告訴記者,這種以團購方式投資信託的個人或者機構,有可能會觸碰非法集資等法律紅線。

  發行渠道

  國有大行、股份銀行態度現分歧

  每經記者 賀麒麟 發自上海

  銀行作為信託的發行渠道方,團購信託有利於帶動其中間收入增長。但據介紹,因信託産品風險較大,目前銀行不會直接組織客戶團購。

  國有大行相關人士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他們對信託團購的態度是將其拒之門外。而其他股份制銀行人士則表示,團購信託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者來説,拓展了其投資範圍;從金融産品創新的角度來説,在監管充分的條件下也能夠提高市場的活躍程度。

  國有大行:堅決説“不”

  國有大行對於團購信託的態度,是將其阻隔在門外。

  “我們對這一類産品的監管很嚴。”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某大行理財經理告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客戶對銀行理財産品的收益率敏感度極高,選購産品大都“貨比三家”;如果出現低準入門檻但高收益的産品,對普通投資者的吸引力就會非常大。

  “但是高收益必然意味著高風險,由於信息不對稱,這種團購的信託産品將直接對缺乏專業引導的普通投資者造成風險。因此如果有這種投資門檻低於100萬元同時收益率高於6%的(信託)産品,我們一般將其歸入違規類。”

  其他股份制銀行:填補市場空缺

  相比之下,股份制銀行雖然未開展信託團購業務,但是對信託團購的態度相對寬容。

  上海一股份制銀行理財經理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信託團購是一個新興事物,儘管作為發行渠道方的銀行不能為客戶組團,但是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者來説,(信託團購)拓展了其投資範圍;從金融産品創新來説,在監管充分的條件下也能夠提高市場的活躍程度。

  “銀行是不能夠直接介入的,信託公司可自己組織或聘請專業的第三方機構,關鍵是要規範、有信譽。”

  該理財經理表示,如果投資者有充分的風險承受能力和一定的資金實力,但苦於沒有合適的投資品種,那麼信託團購的出現就彌補了這部分的市場。

  “除了一定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損失承受能力,團購信託的投資者還需要關注該信託産品的投資項目是否優質。”該人士説。

  此外,投資項目的抵押擔保是否充分也是投資者在團購信託時應當考量的因素之一。“一般抵押都是拿公司持有的有價證券資産、土地不動産、母公司擔保抵押、可預計的未來收益等。”

  業內説法

  團購適合低風險的理財産品

  每經記者 郭維娜 發自深圳

  團購旋風吹到了金融理財産品領域。除了信託團購,目前銀行理財産品、保險等也已出現過團購。對於這股團購風,專家建議投資者應明確自身的風險偏好及承受能力,不能盲目團購。

  信託促銷可由受託人讓利

  對於此前一些網站上出現的信託團購,平安信託的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平安信託不會這樣做,因為這不符合信託法的規定,而且銀監會相應的監管非常嚴。

  除了可能産生法律糾紛外,據了解,一些金融網站組織的理財産品團購活動還存在信息真實度、資金匯劃安全等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執行所長邢成也對 《每日經濟新聞》的記者表示,這種降低門檻的做法是不合規定的。信託的委託人應該是合格的投資者,投資規模要達到100萬。邢成認為,可以通過受託人讓利 (比如某信託産品的預期收益原本是8%,將團購信託的預期收益設為8.5%)達到促銷的目的。他強調,團購需要遵守相關投資門檻的規定。

  團購適合低風險的理財産品

  招行深圳分行副行長楊建中對《每日經濟新聞》的記者表示,“(團購)關鍵看産品,低風險可以,高風險就不妥,每個人的抗風險能力和偏好不同,團購就相當於把個體的風險偏好和抗風險能力看成是統一的。”他認為,國債、銀行票據等風險小的産品可以團購,但高風險的産品如果進行團購則不妥。他表示,他不主張團購,因為團購忽略了個體風險承受能力的差異,如果想獲得費率優惠,可以“貨”比三家。

  按照銀監會去年7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商業銀行應將理財客戶劃分為有投資經驗和無投資經驗兩類。非保本理財産品只能銷售給有投資經驗的客戶,且理財産品的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 (或等值外幣)。

  某國有大行深圳分行的營銷宣傳部人士告訴記者,團購是一種方式,對買方而言能減少費用,賣方也可節約人力物力支出,但銀行理財産品的團購還有待市場的檢驗。他表示,理財産品具有專業性,而且客戶的情況不一樣,對産品的認識也不同,團購只適合特定的群體。他同時強調,理財産品追求的是保值增值,不要過分追求低手續費,合理即可。

  而在中民保險網上,原價100元的平安醫療墊付卡正在進行團購,團購價40元。網站上的團購説明表示,成功激活後將發送有效的電子保單,可在平安保險官網查詢、驗證。

  一位人保健康險的法律事務人士對記者表示,“若付出的購買資金能得到相應的服務和保險責任,有對應的保單,能保障相應的人身安全和財産安全,就沒有風險。風險在於團購市場和消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