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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立法不妨引入“可抗辯住房權”制度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8日 0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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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李夜雪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國務院2010年立法計劃,並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徵求意見稿。

  出臺《住房保障法》,從法律的高度規定和保障公民住房的基本權利,這在群眾為高房價所苦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意義,值得期待。但是,住房保障立法如何切實保障公民的居住權,能否落實到具體的規定和措施當中,卻值得思量。在我看來,住房保障立法不妨引入法國的“可抗辯住房權”制度。

  2007年1月17日,為解決法國居民的住房問題,法國政府部長會議通過了“可抗辯居住權”法案,承諾增加住房建設投入,在法國基本實現人人有房住。法案規定,從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請沒有收到滿意答覆的情況下,5類住房困難戶——無房戶、將被逐出現住房且無法重新安頓者、僅擁有臨時住房者、居住在惡劣或危險環境中的人以及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積不達標的人,可向主管部門要求解決住房問題,如問題得不到解決,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百姓無房住、住不好居然不怪自己“沒本事”,而可以怪政府,甚至告上法庭,法國政府這種對事關百姓民生的住房問題的負責態度令人讚嘆。作為發展中國家,也許我們的政府財力和財富積累,不能與法國相比,但法國在住房問題上的思路和策略,卻對解決我國當前日益突出的住房難問題,推進我國的住房保障立法,具有一定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首先,要學習法國以訴訟來保障公民居住權的立法手段。法國政府賦予住房權可抗辯性,就意味著無房者可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住房權,這種極強的可操作性的立法能確保百姓人人有房住。據法新社報道,原先在法國只有受教育權和保護健康權是可抗辯的,可見法國政府對住房問題之重視。與此相反,居住權在我國還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概念,我國目前還沒有哪一部法律明確賦予公民居住權,更不要説可抗辯居住權,很多人想在城市擁有一套住房仍是奢望。

  其次,要學習法國政府解決百姓住房問題的責任擔當。在現代社會,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條件,是政府的基本職責,而住房正是公民基本生存範疇。法國政府敢於表態“無房住上法院告我”,這種勇氣和敢於承擔的魄力,應該讓我國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員感到羞愧。面對迅速高漲、遠超百姓承受能力的房價,中央出臺了一系列的調控政策。然而,房價在一片調控聲中“逆勢而上”,這與部分地方政府沒有切實擔起百姓住房的責任,消極執行中央政策有關。2010年深圳市土地出讓計劃收入239.04億元,其中將安排6.94億元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不到土地出讓金總額的3%,這足以説明地方政府在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上的消極態度。

  因此,我們有必要在住房保障立法中明確規定,房價得不到有效控制、百姓無房住,當地政府要擔責,特別是一把手要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