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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7日 11: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在線
國際在線消息: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以下簡稱離境退稅政策)試點,並將在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全文如下:
關於在海南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0年第88號)
為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國務院決定在海南省開展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以下簡稱離境退稅政策)試點。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對境外旅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的隨身攜運出境的退稅物品,按規定退稅的政策。財政部經商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現就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和適用條件
(一)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購物申請退稅、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退稅和集中退稅結算四個環節。
(二)離境退稅政策的適用條件。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購物金額達到起退點,並且按規定取得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等退稅憑證;
2.在離境口岸辦理離境手續,離境前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
3.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
4.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運出境;
5.所購退稅物品經海關驗核並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
6.在指定的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
二、境外旅客、離境口岸、退稅定點商店和退稅物品
(一)境外旅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
(二)離境口岸。離境口岸暫為試點地區正式對外開放的空港口岸。
(三)退稅定點商店。退稅定點商店是指經相關部門認定的,按規定向境外旅客銷售退稅物品的商店。
(四)退稅物品。退稅物品是指國家允許攜帶出境並享受退稅政策的個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飲料、水果、煙、酒、汽車、摩托車等不包括在內。退稅物品目錄詳見附件。
三、退稅稅種、退稅率、應退稅額計算和起退點
(一)退稅稅種、退稅率和應退稅額計算。離境退稅稅種為增值稅,退稅率統一為11%。應退稅額計算公式:
應退稅額=普通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 退稅率
(二)起退點。起退點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可以享受退稅的最低購物金額。起退點暫定為800元人民幣。
四、退稅代理機構、退稅方式和幣種選擇
(一)退稅代理機構。退稅代理機構是指經相關部門認定的,按規定為境外旅客辦理退稅的機構。
(二)退稅方式和幣種選擇。境外旅客在辦理退稅時可按本公告規定自行選擇退稅方式和幣種。退稅方式包括現金退稅和銀行轉賬退稅兩種方式。退稅幣種包括人民幣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幣。
離境退稅政策試點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商海南省人民政府另行公佈。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