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7日 07: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11月4日以後,“李剛門”事件變得有些沉寂。直到近日網上傳出,受害方陳曉鳳一家的代理律師張凱被打,並透露李剛家已與陳傢俬下“和解”。但在這場和解中,陳家被要求不得與媒體聯絡,不能讓事態進一步擴大。(本報今日A25版)
眾所週知,作為民事賠償事件,最基本的是雙方要本著真實、自願的原則,不應有脅迫,也不該有任何權力主體的介入。可在對陳曉鳳親屬的民事賠償中,我們看到了太多外來因素的介入。
首先,保定市公安局工作人員、陳曉鳳老家的鄉幹部、村幹部在賠償事件上站到了受害者家屬的前面,他們趕到陳家人住的賓館,告訴陳廣乾“上級要求和解此事,不能讓事態進一步擴大”,這種做法,顯然逾越了民事賠償主體——家屬的權利;其次,賠償款也不能直接賠償給陳家,而是由鎮政府暫時保管,等事情平息後才能交給陳家,在此期間,還要杜絕與媒體聯絡;此外,作為陳家最年輕、最有可能提出異議的陳曉鳳的哥哥,還被沒收了手機,沒有出席賠償過程……凡此種種,都讓這場民事賠償看起來像是一齣被權力綁架的演出,作為受害者一方的陳家,擁有的唯一一項權利,恐怕就是在這一紙協議上簽字畫押。這不是正常的司法程序下民事賠償的正常狀態。
首先,民事賠償是要建立在加害者一方的真誠道歉的基礎上。道歉並不僅僅是指李剛在央視攝影機前面對觀眾的痛哭流涕,而應是對陳家發自內心的歉意與懺悔,真誠賠償他們失去女兒的損失與痛苦,包括多和陳家聯絡,多打幾個電話、陪老兩口聊聊……可惜這一切,李剛都沒做,甚至自始至終都沒出現在賠償現場。
其次,還需要受害方有提出自己要求的權利,有要求自己家的親屬在場的權利,甚至有提出更高要求甚至拒絕賠償的權利。可在李剛門的賠償中,陳家的所有這些權利並沒有機會行使。 (山東 陳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