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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總明確股權轉讓個稅核定方法 專家稱可解決陰陽合同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5日 15: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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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難以監管的股權轉讓個稅徵繳,國家稅務總局24日再發通知,明確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取得的收入,應按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核定徵收。

  核定時可參照每股凈資産

  按照我國個稅法的相關規定,自然人股東的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産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稅,稅率為20%。為加強徵管,堵塞徵管漏洞,國家稅務總局在去年5月曾下發相關通知,明確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核定徵收。

  24日國家稅務總局在重申這一原則之後,明確了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幾種表現,如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産份額、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等。國稅總局的通知也明確了“正當理由”的若干情形,如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以及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等親屬。

  作為本次通知核心內容,國稅總局明確了核定徵收的幾種辦法,包括參照每股凈資産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産份額、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等方式。

  專家稱可解決“陰陽合同”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24日表示,股權轉讓個稅徵繳監管難在兩方面:其一是轉讓信息獲得難度比較大,雙方私下交易到工商部門變更登記,而這個過程往往稅務部門不知情。據悉,鋻於此,國家稅務總局為了防止偷漏稅,去年曾明確,要求個人轉讓完成交易後,轉讓方或受讓方必須先到稅務機關繳納個稅並取得完稅憑證,才能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張斌表示,難點之二是和房産交易繳稅情況類似,即雙方私下協商壓低計稅的價格,實際價格要高出許多的“陰陽合同”問題,因此國稅總局此次的通知明確,在這種壓低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如何核定正常的交易價格。這些方面雖然難,但是在技術上都可以解決。

  對於具體核定辦法,張斌表示,參照相同或類似同類企業的方法難度很大,因為很難找到同類且經營情況也類似的企業的轉讓行為,轉讓價格應該至少不低於凈資産份額。

  不少“一元轉讓股權”的新聞惹人關注,也有地方稅務部門據此追繳了轉讓的稅款。江蘇泰興曾有“1美元轉讓70.62%的股權”事件,後被稅務部門按照核定方式,追繳477.74萬元稅款。

  跟蹤股權轉讓保證真實性

  為了解決信息問題,稅務總局昨天明確,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股權轉讓個稅的動態稅源管理,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跟蹤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保證股權交易鏈條中各環節轉讓收入和成本的真實性。

  24日發佈的通知,其顯示成文日期為12月14日,稅務總局表示,公告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記者胡紅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