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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發文明確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個稅可按每股凈資産核定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5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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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 朱寶琛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公告,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進行明確。根據公告,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按每股凈資産核定。

  根據公告,自然人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産份額的;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情形包括;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公告明確,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採取以下核定方法:

  參照每股凈資産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産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對知識産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採礦權、股權等合計佔資産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産額須經仲介機構評估核實。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