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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4日 14: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一手機用戶,一小時內收到郵政儲蓄銀行促銷廣告300多條內容一致的促銷短信,該用戶的手機一度陷於癱瘓。郵政儲蓄銀行工作人員表示無法解釋。
同一部手機收到300多條內容一致的促銷短信,可能是個意外。但是,廣大手機用戶天天被垃圾短信騷擾,卻是不爭的事實。“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短信舉報受理中心”發佈的《2010年上半年手機短信息狀況調查報告》顯示,只有0.7%的用戶表示沒有收到過垃圾短信息,用戶每週平均收到的垃圾短信息數量為12條,用戶平均每月在垃圾短信息攔截産品的預算費用為2.17元,用戶收到的垃圾短信息主要內容中,房地産推銷、金融保險業推銷、零售業推銷、運營商業務推介、SP增值服務推廣排在前五。垃圾短信的氾濫已經嚴重損害了手機用戶的權利。
垃圾短信不僅擾民,而且侵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指出,垃圾短信涉嫌侵犯公民五項權利,一是垃圾短信騷擾他人,造成他人的精神損害,涉嫌侵犯他人安寧權;二是發送垃圾短信是強制通信的行為,涉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權;三是相關單位和個人出賣他人資料和電話,涉嫌侵犯他人隱私權;四是個人的手機號碼屬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範疇,涉嫌侵犯個人信息保護權;五是未經同意擅自向他人發送垃圾短信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強制消費,涉嫌侵犯他人消費自由權。
雖然對垃圾短信擾民侵權,一方面少有公民去較真,去追究侵權者的責任,另一方面也存在法律不完善的問題,但是,仍然可以在現行的法律裏面找到相應的處罰措施。首先,垃圾短信如果是廣告,就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查批准才能發佈,未經審查批准而髮發垃圾短信廣告,就違背了《廣告法》。未經同意擅自向他人發送垃圾短信的行為,是強迫接受服務,違背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國《治安處罰法》也明確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從手機用戶與通信運營商的關係來看,手機用戶與運營商之間實際上存在一種服務合同關係。手機用戶交錢為的就是能夠得到方便快捷的通訊服務,而不是收到一大堆影響自己生活的垃圾短信。況且,不論垃圾短信息通過什麼方式發送,都要經過通信運營商的短信網關才能到達對方手機上。在這個過程中,通信運營商還收取了短信服務費。通信運營商提供短信服務,就理所當然要承擔所發信息的審查之責。現在,用戶無端受到垃圾短信的騷擾,運營商實際上在合同履行上構成了不當履行,應負違約責任。
應對煩人的垃圾短信,除了要依據現有法律,加強監管,追究侵權責任之外,還要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加強專門的法制建設。我國香港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規定,促銷手機短信以及視像信息的發佈者,須註明來源,並提供“拒絕接收”選項供市民選擇。韓國的《信息通信網法》規定,向用戶推銷商品和服務的手機短信、電話廣告和傳真均需徵得用戶的同意,晚21時至次日8時發送的廣告需要再次徵得用戶同意。發送者必須註明“廣告”字樣,標明發送者名稱、聯絡電話和拒絕接收信息的免費電話號碼,違者將處以3000萬韓元以下罰款。我國現在還缺乏相應的法規,而且千呼萬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從2005年提上立法日程,一晃6年了,也沒有出臺。郭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