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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市場化改革越來越急迫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3日 04: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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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錦秋

  “勝景山河”在掛牌前夕因被媒體質疑涉嫌造假而宣佈暫停上市,筆者認為,從這個鮮活案例,可透視出當前新股發行核準制所存在的多種弊端。

  比如説,“勝景山河”身為釀酒公司卻被披上“生物科技”的外衣,13份券商研究報告一致看好,並被某些研究員煞費苦心編造出“技術産品創新能力強、成長性好”等題材或光環,而這些研究報告原來只是券商閉門造車的結果。值得關注的是,有券商研究員大倒苦水稱“既然上市公司已經監管部門層層審批過會了,你來質疑就不合時宜,即使你質疑了,市場也不會買你的賬,別人照常能成功發行,因為以往從來沒有因為市場因素而出現新股發行不成功的案例。” 可見,在股票發行核準制中,審核部門在市場中具有相當的權威,正是這種權威性,一定程度為新股內在價值增添了砝碼。參與勝景山河詢價的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也未受此影響。

  “勝景山河”銷售數據被媒體質疑作假,現在包括承銷商和會計師等仲介機構分赴各地再次核查。但假如之前仲介機構參與串謀作假,則核查結果可信度又能有多高?無論從哪個角度看,是證監會而非其他部門或機構,才有權利也有責任嚴格審查擬上市公司招股説明書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而且這種審查或復查也不該在股票發行完畢後倉促進行,而應在發行之前就扎紮實實做好。這個機制,正是股票發行註冊制的核心內容。

  美國1933年證券法起草時,第一次草案原準備採取極端派的實質審查原則,規定股票如果不符合一定標準,聯邦政府有權禁止其公開發售。但羅斯福總統認為:“聯邦政府當然不能夠也不應採取任何行動,可能引致人們認為聯邦政府認同或保證有關的新發行證券穩健可靠,或其價值將可維持,或其所代表資産將能夠賺取利潤。然而,我們有責任堅決要求所有在美國州際商業環境發售的新證券,均向投資公眾提供廣泛且全面資料,不得隱瞞任何關乎該次發行的重要信息。” 這其實就是美國註冊制的核心內容。在註冊制條件下,發行審核部門有責任杜絕擬發行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出現虛假、缺漏、錯誤或易使人産生誤解,但發行人及證券的價值等實質問題不屬其審查範圍。為杜絕虛假信息,發審部門迫使發行人來來回回“扒皮抽筋”式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能最大限度撕去擬發行公司的人為包裝和亮麗外衣。

  在當前A股市場股票發行的核準制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雖也對擬上市公司初審,但由於專業人員有限,在確保擬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等方面還難如人意,而發審委的審核是在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初審基礎上進行的。事實上,為保證公正,發審委委員都來自證監會以外的人士,雖説這些人士都是來自律師業、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高校等專業領域的優秀人才,但由於委員總數有限,誰也不可能是全才或通才,有的委員恐怕難以對材料後面所代表的企業實際情況有深刻理解,只能憑短時的材料閱讀,面對一堆枯燥的數據來判定企業是否符合上市條件,若發行人送達的審核材料造假就可能矇混過關。

  由強調發審部門的實質審核,而投資者基於對核準機構的信賴心理,以至於將經過核準發行的股票認作具有較高投資價值的過程,可以清晰地看出核準制的又一弊端。假如“勝景山河”果真造假,再假如“勝景山河”成功掛牌上市,那麼二級市場投資者在追炒“勝景山河”中利益受損,發審部門或人員是否該承擔部分責任呢?

  值得肯定的是,此次監管層及時回應媒體質疑,緊急叫停了勝景山河的上市計劃,確實體現了監管層高度負責的態度。亡羊補牢固然好,但這畢竟並非從制度上解決問題。筆者認為,應儘快推動股票發行核準制過渡到註冊制,由證監會相關部門大量擴招會計和法律專業人員,其審核工作應由實質性審核向形式審核轉變,審核的核心應緊緊圍繞確保擬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這其實也是破解當今新股發行“三高”病症的內在必然要求。

  (作者係資深經濟研究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