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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訂版最大突破:私募有望“全陽光”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3日 0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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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賈華斐

  《基金法》的修訂工作已有了較大的突破。

  《第一財經日報》近日從一位接近起草小組的人士處獲悉,修訂版的大致方向已基本確定,正在一些具體的細則上密集地與業內人士包括各個監管部門溝通討論。譬如,修訂小組已經數次通過銀監會創新業務部徵求銀監會意見。

  起草小組希望在明年兩會之前完成最終的修訂工作,以便在兩會時交由大會討論。

  一權威人士告訴本報,《基金法》修訂版(下稱“修訂版”)最大的突破是將私募基金納入體系,給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修訂版明確,私募的三種募資形式為契約型、合夥型和公司型。

  業內討論已久,爭議最大的是如何對私募基金進行監管的問題,將以“備忘制”的形式解決。

  只備案 不發牌

  目前使用的《基金法》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于2003年10月通過。由於當時私募基金涉及的上級部門較多,監管問題難以解決,最終《基金法》的範圍只涵蓋了公募基金,監管則由證監會負責,私募基金並沒有包括在內。

  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各種類型的私募已成為市場的重要力量。VC(風險投資基金)、PE(私募股權基金)、陽光私募甚至二級市場的非陽光私募已經是老百姓身邊的事物。但是,由於沒有從法律上予以明確身份,以及沒有明確的管理措施,這一“灰色地帶”魚龍混雜。優秀的私募已有非常成熟和先進的管理模式,但也存在大量作坊式的小型私募。

  2003年,《基金法》遇到的一個較大阻礙就是監管分工,2003年《基金法》沒有解決的問題在本次修訂時愈加突出。

  “私募如何監管?最好不要監管。”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夏斌對本報表示,“一些産業基金應該監管,因為他們使用的是財政的錢,是納稅人的錢。但私募是一種市場行為,應該通過公司法、有限合夥法來進行管理。”

  十年以來,夏斌一直不停地呼籲給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提出以備忘制的形式來解決私募的監管問題。“我的觀點至今不變。”夏斌表示。

  經過多次討論之後,修訂版最終確定,將對私募基金採取備忘制。這也就意味著,修訂版沒有對私募基金監管權進行劃分。

  “備忘制更多的是為了了解信息,不是為了監管。”基金法修訂小組裏唯一一位私募代表,上海睿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振寧告訴本報,具體方向為事後備案,即私募基金達到一定規模後,應該主動去備案。

  “備案不等於發牌,不代表監管機構認可你的資格。”李振寧表示,這意味著成立私募基金沒有行政門檻,按照管理人和出資人雙方自願的原則進行,屬於市場行為。

  與之相關的一些具體法規尚未明確,這也是業內人士關注的問題。譬如,到底多少金額備案才算合適?私募基金要去哪個機構備案?

  針對前一個問題,市場意見不一,有人士認為,應該對5億元以上的私募基金進行備案,5億元以下的不備案,也有人士認為,應該選取更大的規模標準。而針對後者,一些二級市場的私募基金提出了兩種方案,一是去證監會基金部進行備案,一是成立基金業協會,負責備案工作。也有人説,規模較大的可去證監會備案,規模較小的去協會備案。

  私募基金三種形式

  在李振寧看來,修訂版最大的意義是確定了私募基金三種募集形式,分別是:契約型、合夥型和公司型。其中,合夥型基金的個人合夥人可享受到和投資公募基金或信託的同等政策;公司型基金的個人投資者也將和現在公募基金一對多及券商理財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此前,由於缺少法律支持的募資通道,目前的證券投資類私募都是從信託公司處取得賬號,通過信託理財計劃的方式募集資金。陽光私募管理人需要支付給信託公司賬號使用費以及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這對我們是不公平的。”一位私募人士表示,“除了給我們一個賬號外,信託公司並沒有給予我們更多的服務。我們的銷售、管理公司都是依靠自己來完成,這就導致我們的固定收入被賣牌子的人拿走,私募只有盈利取得分成才能生存,才能養人、租房子。”

  據記者了解,目前陽光私募可徵收約2%的固定管理費,但至少1%的費用將交給信託公司。尤其是,隨著信託賬號數量逐漸減少,費用也隨著升高,陽光私募市場的擴容也因此面臨瓶頸。

  “這三種形式確立後,所有的私募都可以是陽光私募,也可以將通過信託間接融資的方式變為直接融資。”李振寧表示,“私募市場有望實現大擴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