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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2日 17: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審計署網站
近日,海關總署出臺了2010年第47號海關總署公告《關於飛機租賃中相關費用海關稅收問題》,針對審計發現的航空公司在租賃飛機時,代外方支付預提所得稅,未納入租賃飛機報關完稅價格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堵塞了關稅徵收漏洞,審計的免疫功能得以充分體現。
審計署駐瀋陽特派辦在對瀋陽海關2009年關稅及進口環節稅徵管審計中發現,國內某航空公司在租賃飛機時,代外方支付了預提所得稅,但未納入租賃飛機報關完稅價格,僅測算3年數據,就直接影響國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465萬元。在進一步的深入調查了解中發現,在預提所得稅是否應納入完稅價格的規定上,由於相關法規未能清晰定義和明確界定,導致企業和海關在具體操作中均存在認識有誤和徵管不到位的問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和《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48號)第十五條第三款均規定:“進口貨物的價款中單獨列明的下列稅收、費用,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三)進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及其他國內稅”。航空公司據此認為,預提所得稅是發生在中國境內,由中國政府徵收且發生在貨物交付之後、由中方企業承擔的稅收,並不是外方銷售該貨物的必要條件,符合上述規定內容,因此不應納入關稅完稅價格。在具體關稅徵管中,基層海關也認同企業的實際報稅行為。
而實際上,預提所得稅是以實際收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額中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扣繳。航空公司代外方支付所得稅,實質上是增加了外方收入,是一種間接的支付價款。按照《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48號)第七條“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並且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調整後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的規定,應納入完稅價格。
審計組將此問題的影響結果和問題産生的原因向海關有關部門做出了反映。針對這一全國普遍存在問題,海關總署予以高度重視,經過調查研究出臺公告,明確規定:“對於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而由承租人依照合同約定,在合同規定的租金之外另行為出租人承擔的國內稅收(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視為間接支付的租金,計入完稅價格”,在制度上堵塞了稅收流失的漏洞。(張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