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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監管需要硬約束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2日 0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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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0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出現了一個值得重視的信息。這一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罰條件。如果草案獲得通過,將是食品安全領域立法中的一個重要進步。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從來都是重大的社會問題。但這個問題,卻成為近些年來爭議最大、批評最多的民生問題之一。總的説來,食品安全方面亂象叢生,諸多食品安全事件不勝枚舉。很多人的深切體驗,是生活在一個充滿了食品安全陷阱的環境中,安全感相當脆弱。

  這些年來,中國經濟保持了高速度的發展,物質財富層面有了明顯的增長。但是,在不少人的心目中,幸福感、快樂感卻沒有明顯隨著人均財富的增加而遞增。一個重要原因,當然是過去經濟發展的成本太大、代價太高。而如食品安全方面出現的諸多問題,也是難以回避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人們已經認識到,食品安全領域出現的亂象,並非偶發的情況,而是中國社會在從無序向有序的經濟轉軌過程中伴隨而來的。商業機構自律能力的低下、政府部門監管的不足、外部監督的失靈,以及一些人對生命缺少基本的敬畏等文化因素——這些原因集中在一起,共同造就了市場生態難言健康的現狀。

  基於上述的種種原因,整治食品安全亂象自然就須從生産、銷售、監管三個環節分別入手。生産環節是食品不安全的始作俑者。一些企業為利潤衝昏了頭腦,竟然無視基本的道德底線,使得不安全食品魚龍混雜地進入市場,傷害民眾健康。地溝油大量流上飯店餐桌,食者聞之色變;豬肉中瘦肉精超標致人中毒;粉絲中摻進工業用化工品……如此等等,實在觸目驚心。更糟糕的是,即使有轟然坍塌的三鹿作為鏡子,但依然有人“前仆後繼”——人性墮落如此,可以説,是時代的一個悲劇。

  同樣,圍繞食品安全問題,銷售、監管環節也大有值得檢討之處。比如,在銷售環節,一些中間商明知産品有問題,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致使不合格食品大量流入市場。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力,也是近些年來食品安全領域的一個突出現象,一直備受社會苛責。

  事實上,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不作為或作為不夠,往往還會對生産與銷售環節形成縱容。歷史經驗表明,市場秩序難以完全通過內在機制得到真正的改善,一個健康的市場生態系統,離不開政府強有力的監管。這表明,保護食品安全的需求與有力監管這一公共服務産品的提供之間,還不相匹配。

  毋庸置疑,要確保食品生産的安全,就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食品監管體系。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建設,食品安全法律在打贏食品安全戰役中的作用,怎麼估計都不為過。去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結束了此前食品監管中沒有統一適用的法律的局面。從此,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基本理順,並形成了一套系統的管理和防範機制。

  然而,《食品安全法》的一個缺憾也是顯而易見的,即針對食品安全的政府監管,缺少刑事層面的制約。該法第九十五條中,對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政府官員,有提及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但是,與生産、銷售環節出現重大責任事故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不同,政府官員監管失職或瀆職,卻可以逃避刑事懲罰,這是這部法律略顯力度不夠的一個方面。

  毫無疑問,要走出食品安全的陷阱,未來必須進一步強化政府監管。但如果缺少制度的硬約束,則強化政府監管有可能成為空談。在這個意義上,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確實及時而必要。那種視政府監管可為可不為的階段,該結束了。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現在的緊要事,是要將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的草案變為正式法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那是下一步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