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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21日 0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王 勇
在前周結束的坎昆氣候大會上,雖然各國談判代表經過艱苦努力,最終就發展中國家最關心的資金、技術轉讓、適應、森林等問題達成了一些基本共識。但卻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這個核心問題上産生了巨大分歧。以日本、俄羅斯等為代表的國家,拒絕支持《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這給下次氣候大會出了道天大的難題。
2005年2月16日開始生效的《京都議定書》,是國際社會經過長期努力達成的減排法律文件,也是氣候談判進程當中唯一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文件。其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把締約方分為附件一國家(發達國家和轉型國家)和非附件一國家(發展中國家)。並要求,附件一國家承擔一定減排承諾,非附件一國家無需承擔減排承諾。而第一承諾期目標,也就是到2012年,附件一國家要在1990年基礎上平均減排5%。《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清潔發展機制(CDM),使附件一國家為完成減排承諾,可以向非附件一國家購買二氧化碳減排量CER。CER由於價格低廉,自然成為附件一國家首選。由於附件一國家成為二氧化碳減排量的需求方,非附件一國家成為二氧化碳減排量的供給方。再加上由於中、印等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國家在CDM份額上佔大頭,這些國家近年來的經濟發展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使得一些發達國家意圖把中、印也納入附件一國家,讓中印也承擔減排與資金承諾。《京都議定書》博弈的焦點正在於此。
目前,離《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結束只剩下兩年。可以説,第二承諾期談判,直接影響各參會國減排義務及權益分配,所以,這次坎昆氣候大會以及此後每次談判都會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重視。
日本之所以堅持強硬的反對立場,就是因為擔心進入第二承諾期後,會給日本帶來在減排、資金支持上的法律約束。身為世界第七大溫室氣體排放國,到2012年,日本需要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6%;然而,日本2007年的排放卻比1990年高出9%。另外,若支持《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將使日本企業平添許多成本負擔,令日本企業喪失國際競爭力。而美洲玻利瓦爾聯盟成員國委內瑞拉、玻利維亞、厄瓜多爾和尼加拉瓜的談判代表卻表示,決不接受任何跳過《京都議定書》而另起爐灶的做法。而歐盟負責氣候事務的委員則呼籲相關各方接受《京都議定書》新的減排承諾期。此前,歐盟首腦會議發表的聲明稱,歐盟願意“考慮”從2013年開始的《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這是歐盟首次清楚表明關於《京都議定書》的談判立場。顯然,中國和印度必須強烈要求捍衛《京都議定書》,而且要繼續《京都議定書》的第二承諾期。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有可能談判下一步如何加大減排力度。
在多方博弈之下,《議定書》特設工作組就《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採用了較為模糊的措辭:即應“及時確保第一承諾期與第二承諾期之間不會出現空當”。這雖然認可存在第二承諾期,但並未給出落實的時間表。
筆者認為,當前乃至今後,氣候變化談判存在的核心問題依然是減緩、適應、資金、技術、透明及森林問題。其中,減緩氣候變化最為重要和關鍵。人類只有一個地球,保護地球和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是世界各國最大的利益共同點,在此基礎上,應嚴格按照《公約》、《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確保談判繼續按照“巴厘路線圖”確定的雙軌方式進行。坎昆大會之後,世人仍對各國尤其是碳排放大國以實際態度和行動支持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安排抱有信心,進而為下次氣候大會以及第三、第四承諾期的順利延續奠定良好基礎。無論如何,唯有摒棄一味維護本國利益的狹隘利己主義理念,切實以誠心誠意和靈活務實的態度,努力履行承諾,承擔義務,力爭通過在國家、社會重要部門和人民之間建立新水平的合作來建立一種新的和公平的全球夥伴關係,才有可能妥善處理各國在減排問題上的矛盾。
令人欣慰的是,在這次氣候大會上,國際組織專家對中國近年來在節能減排方面的努力大加讚賞,尤其在“十一五”期間,中國的節能減排有著明確目標,並採取了實際行動。中國一如既往地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將氣候變化納入發展議程,在“十二五”期間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的研究投入,通過産業政策、資本市場等大力支持戰略性新興産業和低碳産業的發展,力爭打造一個節能環保的、可持續發展的國家,以實際行動支持《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儘早達成。
(作者係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