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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不得再出現最終解釋權等霸王合同條款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9日 0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微博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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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朱爍) “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出現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負責”。如果商家再拿出這樣的不平等霸王合同條款,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北京工商要求商家在明年2月14日前清理自家消費合同條款,過期再出現霸王條款將給予行政處罰。

  合同格式條款是一些商家為了重復使用而提前擬定、簽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商的條款。尤其是一些商家利用與消費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經濟力量不對等的強勢地位等,在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中加入大量不公平、不合理內容。這種條款現象在通訊、供電、供水、銀行、保險、商品房銷售、家庭裝修及仲介服務行業中屢見不鮮,最常見的有“打折商品不保修”,“如在旅遊期間出現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負責任”等。今年11月份國家工商總局頒布實施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規定,要求商家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簽訂合同時,不得免除商家的5類責任,分別是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産損失的責任,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經營者排除消費者6項權利: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市工商局發出通告,要求商家必須在2月14日前自查和清理合同格式條款,不得出現上述內容。從2月14日起,如果有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仍然不符合要求,工商部門將會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進行處罰,根據該辦法規定,最高可處以3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