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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8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財經
2010年12月17日10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朱大旗、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高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所長蘇明與網友在線交流車船稅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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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黃建初
公眾對車船稅法草案的意見建議集中體現在五大方面
一、關於車船稅的性質。有些意見希望進一步明確車船稅的性質,認為草案説明將車船稅的基本性質確定為財産稅,同時對乘用車按排氣量計徵稅款,附帶了節能減排的功能,應當處理好車船稅這一稅種所應承擔的功能。有些意見建議,車船稅如果界定為財産稅,應以車船的價值作為徵收依據,並應考慮車船的折舊和價值遞減因素。有些意見建議將排氣量和價格結合起來作為計稅依據。
二、關於稅負結構。有些意見提出,草案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了階梯式的稅額結構,總的設計有其合理性,但有些檔次的稅額較重。與現行稅額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氣量乘用車的稅額,這些車輛只佔乘用車中較小的比例,大多數車主都增加了負擔。有些意見提出,國家過去兩年曾出臺政策,鼓勵群眾購買1.6排量以下的乘用車,對這類車的稅額也應降低。很多意見反映,排氣量在2.0以下的乘用車是城市普通消費者擁有的主打車型,草案不應將這類車的稅額提高,要求降低或者維持現行稅額。有的意見認為,對3.0以上的乘用車,草案規定的稅負太輕,建議進一步加重。還有一些意見提出,建議降低汽車保有環節的稅負,提高汽車使用環節的稅負,以燃油稅代替車船稅。
蘇明:車船稅改革只是增加部分車主而不是廣大車主的負擔
這次車船稅改革並不是增加廣大車主的負擔,而是部分車主的負擔。此次車船稅改革在總體上仍然按照“稅負結構性調整”的原則。對於除乘用車之外的貨車、客車和船舶等,基本維持了原有稅負水平,局部有所調增和調減;有關乘用車,對1.6L(含)以下乘用車也是採用了保持原有稅負和適度降低的做法。為了改變原有對機動車一刀切徵稅的不公平做法,按照排量差異設置差別稅額,就必然需要對1.6L以上乘用車在原有稅額基礎上分別加以提高。因此,1.6L以上乘用車的稅額幅度的提高實際上是稅制設計要求的結果。同時,根據統計,1.6L以上乘用車所佔份額為42%,因而提高車輛稅額只是增加部分車主的負擔,並不是廣大車主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