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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聖祥:“群租”也是一種生存權利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7日 09: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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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將原來的房間分隔成多個小間出租,將會受到最高3萬元的罰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日前出臺的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當往日外來人口聚居的“城中村”,在推土機下漸漸消失殆盡之後,外來人口“群租”問題日益成為城市管理者眼中的“沙子”。一是消防安全、社會治安方面可能存在的隱患;二是周圍本地居民的投訴和不滿。於是,“群租”成為城市管理者“整治”的對象,為此很多地方都出臺了各種政策,雖然備受社會質疑,但是,很顯然,住建部支持和採納了各地政府的做法,明確將限制“群租”寫入了規範租房新規,從而也讓各地整治“群租”“有法可依”了。

  為租房者的切身利益著想,為了讓房客住在沒有安全隱患的房子裏,諸如此類整治“群租”的堂皇理由,再去反駁並沒有多大的意義。因為事實擺在面前,誰都看得見這不僅是“站著説話不腰疼”,而且更是“何不食肉糜”。但凡經濟條件許可,肯定沒有人願意選擇與那麼多人“群租”在一個狹小跼踀的空間裏。相關部門不能無視弱勢群體微薄的收入,與城市房屋售價甚至是租價之間的懸殊差距。在“城中村”被一個接一個推倒的情況下,再不讓他們“群租”,讓他們住哪呢?

  “群租”與其説是一種主動的選擇,不如説是一種被動的無奈。更何況,“群租”本身並沒有原罪,那些所謂負面因素,更多情況下只是缺少政府服務的結果。一刀切地限制“群租”,説到底只是基於政府管理便利的一種“懶政”,是管理者為了推卸自身責任而不顧他人生存困境。然而,政府的義務不只在於給外來人群發號施令提出要求,更在於想辦法讓他們在城市中獲得更為體面、更有尊嚴的生活。

  應該看到,在人口自由流動的當下,國民完全有權在自己的國家裏自由遷徙,選擇適合自己的城市生活和工作。對一座城市而言,它沒有權利選擇準入或拒絕某個合法公民,而只能是被動等待所有合法公民去自由選擇。因此,在自己心儀的城市裏居住,是一種不容剝奪的生存權利。“群租”作為實現這項生存權利的最低端選擇,管理者是沒有權力動輒限制或者禁止的,而只能用合理的公共住房福利去置換——除非政府能給他們提供更便利、更便宜的住房,否則限制“群租”就沒有合理性可言。

  在生活面前,“群租”式蝸居絕對是一種充滿艱辛的無奈;在公權面前,“群租”式蝸居卻又絕對是一種不容侵犯的權利。當限制“群租”的部門規定遭遇公民“我租不起房怎麼辦”的質疑時,政府部門説“那我不管”就能過得去嗎?從這個意義上講,容忍“群租”之惡,不僅是人文關懷需要,更是政府責任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