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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6日 2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導報
◆經濟導報記者 梁士興
時隔10個多月,“新拆遷條例”經過“大修”之後再徵意見。15日下午,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下稱“二稿”),截止日期為30日。同一部行政法規兩次徵求意見極其少見,這也看出“新拆遷條例”出臺的難度。目前,“新拆遷條例”何時出臺仍是未知數。
接受經濟導報記者採訪的法律專家表示,雖然“二稿”在取消行政強拆、界定“公共利益”、徵收補償等方面有進步,但是否能杜絕暴力強拆悲劇的發生仍“不容樂觀”。
缺少法院審查程序
山東經濟學院法學院教授何翠鳳16日對導報記者表示,“二稿”是為統籌兼顧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的利益而修改的,能兩次徵求意見反映了行政立法的民主與進步。在徵收補償、公共利益界定、徵收程序以及強制搬遷等方面作了不少修改,與之前公佈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有不少進步。
今年1月,國務院法制辦發佈“新拆遷條例”———徵收條例的徵求意見稿(下稱“一稿”)。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見和建議65601條。
“二稿”共31條,分為5章。與“一稿”相比,“二稿”的條文少了10條。其中,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的是“新拆遷條例”將取消行政強拆,將措辭修改為強制搬遷,並將該權力賦予法院行使。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國務院法制辦在“二稿”的説明中表示,“這樣規定,有利於加強對基層政府徵收補償活動的制約,有利於減少在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矛盾。”
不過,山東政法學院教師、京魯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志玉16日對導報記者表示,取消行政強拆,改為法院強制執行,關鍵是能否保證法院在受理此類問題時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這樣就能杜絕暴力強拆産生的悲劇嗎?前景並不容樂觀。”
“二稿”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潘志玉分析,取消行政強拆確實是一個進步,很多拆遷中的惡性事件都是由行政強拆引起的,但“二稿”的規定又讓強制拆遷的手段轉移到了法院,如果法院受到一些壓力,難免會讓暴力強拆悲劇重演。
“二稿”中的確對保障被拆遷人的權利作了詳細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潘志玉建議,強制拆遷仍然缺少法院的審查程序。政府機關向法院申請強拆後,應先由法院審查拆遷以及補償是否合法正當,而不能不做審查就去執行。顯然,目前的“二稿”中,只是規定了行政機關申請後,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未明確賦予法院審查政府強制拆遷申請的合法性問題的權利。
市縣一級受權過多
“二稿”比較突出的一點是,在補償環節確立不低於市場價原則———“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此外還規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潘志玉發現,“二稿”中仍存在不少授權性的規定,有多處提及“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何翠鳳也表示,雖然“二稿”有不少進步,但在公共利益界定、拆遷補償、徵收實施機構方面仍然規定得不夠細緻,需要修改。
“二稿”將徵收的評估辦法授權給了住建部。其中規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外,還將被徵收人選定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授權給市、縣級政府規定。
潘志玉認為,應當由國務院統一制定的標準卻一下子授權給了市、縣級政府,層級太低,難以避免的是,地方政府為了私利而制定不合理的辦法。由市、縣級政府制定被徵收人選定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關鍵是能否保證評估機構的中立性,以及市、縣級政府能否科學合理地制定辦法。
“二稿”中還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産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産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市、縣級政府規定。此外,“二稿”中授予市、縣級政府的規定還有,“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潘志玉認為,雖然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各異,制定完全統一的辦法和標準不現實,但至少國務院應當制定條件限制,比如在徵收補償的程序、幅度等方面制定標準,以限制地方政府隨意濫用“二稿”授予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