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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退市制度或名存實亡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11: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投資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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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成熟的市場,退市制度是證券市場不可或缺的一環。數據顯示,2005年—2008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每年非自願退市公司均超過40家,退市比率分別為2.6%、1.6%、1.5%和1.8%。但在A股市場,除了對上市沒有興趣而不再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ST本實B以外,深交所在近三年內已經沒有強制一家上市公司退市了。不少市場人士也注意到,在2006年前,不少暫停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若重組不成功,將退市進入三板。而自2008年4月28日大慶聯誼之後,再沒有過暫停上市公司退到過三板,取而代之的是無限期的重組。

  按照上海、深圳兩交易所公佈的《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公司在暫停上市當年的年報披露後必須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同時交易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作出恢復上市或退市的最終決定。既然交易規則對退市有明確規定,為何市場上還有如此多的暫停上市公司能夠維持三四年“腐而不朽”?謎底藏在一個細節裏。

  現行《上市規則》第14.2.18條最後有一句話:“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也就是説,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後,交易所在受理公司申請時,若要求公司繼續補充材料,那麼補充材料的這段時間不在“作出有關決定期限的一個月內”。這就給不少暫停上市的公司帶來了“茍延殘喘”的機會。以2006年5月15日被暫停上市的S*ST恒立為例,公司2006年年報扭虧為盈,2007年5月11日向深交所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及材料,當年5月18日深交所正式受理了S*ST恒立的恢復上市申請,但在6月初,S*ST恒立收到深交所函,要求公司及恢復上市保薦代表人就公司贏利能力的持續性、穩定性進一步提供補充分析材料。截至目前,公司仍在按照深交所要求“補充提交申請恢復上市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