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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10: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國際金融報
1997年5月21日,成都紅光實業公司的招股書公開見報,這家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上證所公開發行股票7000萬股,每股發行價格6.05元。招股書説,紅光公司的前身國營紅光電子管廠是中國156項重點工程項目之一,是中國最早建成的大型綜合性電子束器件基地,也是中國第一支彩色顯像管的誕生地。這次發行股票募集的4.1億元資金,將用於擴建彩色顯像管生産線項目。當年6月6日,紅光實業股票在上證所上市。
但是,上市不久,紅光的股價就直線下滑,直逼其發行價。一些報刊在分析紅光的情況時聲稱,紅光公司1996年的每股稅後利潤應該是0.14元,因此紅光是缺乏投資價值的一個股票。對此,紅光公司于7月2日發佈澄清公告,強調招股書中所述1996年的每股稅後利潤是真實的,並表示將對有關媒體“保留權利”。紅光公司公佈了1997年年報,公司出現嚴重虧損,虧損額高達1.98億元,每股虧損額達到了0.863元,成為當時滬深兩市虧損情況最為嚴重的一個公司。當時,正值中國股市開始對“問題公司”實行ST制度,紅光隨即被上證所戴上了ST帽子。
一個上市公司,在上市的當年就出現了這樣數額巨大的虧損,這在中國股市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中國證監會隨即組成專門班子對其展開徹底調查。1998年11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的調查通報,揭露了紅光公司在股票上市過程中出現了6個方面的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一是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二是少報虧損,欺騙投資者;三是隱瞞重大事項;四是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義務;五是挪用募集資金買賣股票;六是涉嫌犯罪。
據此,中國證監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沒收紅光公司非法所得並罰款,公司有關人員被列為證券市場禁入者;其股票發行主承銷商和財務顧問公司被沒收非法所得並罰款,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被列為證券市場禁入者;對從事發行仲介的相關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沒收非法所得並罰款,相關人員被列入證券市場禁入者,對上市推薦人國泰證券和成都證券予以罰款,相關責任人被撤職。其中涉嫌犯罪者被移送司法機關。
2000年12月,成都市中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何行毅等一手策劃紅光造假案的犯罪分子都分別被判處了刑罰。在這幾位犯罪人員被判刑的同時,紅光公司也因在股票發行與上市過程中的欺詐行為而受到了懲處,公司被法院罰款100萬元,紅光因此成為中國第一家“法人犯罪”的上市公司。
當時在滬深兩地上市的企業,幾乎都是由各地地方政府扶持的國有企業,紅光作為四川省的一個國有企業,之所以能夠進入發行股票的序列,與地方政府的支持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因此,紅光能夠膽大妄為地造假,並且得到發行仲介的“一條龍”支持,正是這種強大的地方政府勢力在起作用。其實,就當時的中國資本市場而言,類似紅光的上市公司並不在少數,只不過沒有紅光表現得這樣極端。在其後幾年的市場中,它們的問題逐漸暴露,市場也出現了大批原為國企身份的垃圾股,給投資者造成了慘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