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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倒賣房票牟利涉嫌受賄罪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查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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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台州有許多樓盤須憑“票”才買得到,“房票”的價格便宜的要五六萬元,最貴的可達幾十萬元。於是,部分官員就幹起了倒賣“房票”、通過“直改名”方式牟取暴利的生意。近日,台州市紀委組織人員調查摸底發現,至少有800多套房源存在“直改名”問題,有40多名黨政幹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直改名”行為,其中30多名黨政幹部涉嫌參與“房票”交易牟利,共收繳非法所得150多萬元(12月14日《北京青年報》)。

  對於當地官員倒賣“房票”牟利現象,台州紀委負責人表示,11月30日之前主動向紀委講清楚問題的,自覺上繳不正當所得將免予處理。沒有在規定時間講清楚問題的,一經查實,除上繳不正當所得以外,還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公眾一定會問,官員倒賣“房票”牟取暴利是什麼性質的行為,是違紀、違法還是犯罪?依照我國法律應受到怎樣處罰?台州紀委對規定期限前主動交代並自覺上繳不正當所得的免予處理,是否過於寬大,對嚴重問題輕描淡寫?

  筆者認為,無論是從官員的行為性質,還是從行為侵害的社會關係以及包括違法所得額在內的危害後果看,台州官員倒賣“房票”牟取暴利的行為都已經涉嫌犯罪,構成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受賄罪,不應當做一般性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更不應寬大無邊,交代問題上繳所得就免予處理。

  官員倒賣“房票”牟利的實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對房地産企業行政監管過程中的合法或不合法利益作為默契條件,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開發商購買房屋,然後再利用職務便利規避商品房交易監管進行加價倒賣,從中牟取暴利的行為。很顯然,這種行為損害了兩個方面的社會關係,一是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二是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但其中的核心和起決定性作用的因素是官員手中的公共權力,本質上是一種權力尋租行為。因而,它符合“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解釋,應當以受賄論處。至於擾亂市場秩序,則是官員為了變現權力尋租牟取利益的必然結果,在認識和處理上須防止主次不分,避重就輕。

  既然官員倒賣“房票”的行為應以受賄論處,接下來就要看它的情節輕重,是否構成受賄罪了。從已經查實的情況看,官員僅倒賣一套房的“房票”就可以獲得數十萬元的差價,如此巨大的牟利數額無疑已經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罪標準,應當以受賄罪追究相關官員的刑事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台州紀委無權作出“免予處理”的決定。

  需要指出的是,官員之所以能夠輕而易舉地通過倒賣“房票”牟取暴利,與我國房地産市場規範的不健全和監管不到位有著密切的關係。商品房未開盤就可以預售,交易價格、條件及整體情況的不透明,為官員權力尋租,商品房暗箱買賣提供了土壤,加之房屋預售監管制度的鬆弛,才使權力變現一路暢通。我們有理由懷疑,官員倒賣“房票”牟利是否僅是浙江台州一地的個別現象,其他地方該不該也採取措施查查官員的相同或類似行為,至少也有必要未雨綢繆,健全制度,防止出現類似現象,這既是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更是關心愛護公職人員避免使其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