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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國務院辦公廳昨日正式公佈《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意見》指出,2011年進一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調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保支付政策。
據悉,這是繼本月初鼓勵社會資本興辦醫療衛生機構、建立和規範基本藥物採購機制等文件發佈之後的第三份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配套性文件。
國務院醫改辦負責人表示,落實補償政策,建立穩定的補償渠道和補償方式,可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穩運行和發展,可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確保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
補償機制具體包括三方面內容,即建立健全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和加大對鄉村醫生的補助力度。
此外,補償機制還明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各地首先按照核定的編制人員數和服務工作量,參照當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核定工資總額。
《意見》提出,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人員經費和其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經費。按扣除政府補助後的服務成本制定醫療服務價格,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並逐步調整到位。
《意見》指出,按上述原則補償後出現的經常性收支差額,由政府績效考核後財政補助。具體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2011年進一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按服務數量和質量按時足額撥付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同時,《意見》還調整了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醫保支付政策,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現有的掛號、診查、一般治療費和藥事服務成本合併為一般診療費,並適當調整收費標準,調增部分全部由醫保支付,不增加群眾個人支付負擔。
另外,《意見》對落實政府專項補助和調整服務收費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常性收入不足以彌補經常性支出的差額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預算中予以足額安排,實行先預撥後結算,並建立起穩定的補助渠道和長效的補助機制。
分析人士指出,基本藥物制度實施1年來,問題主要集中基本藥物的使用上。此次政府出臺補償政策,將促進基層醫療機構的收支平衡,有利於提高基層醫療機構使用基本藥物的積極性。因此基本藥物普藥龍頭企業,如白雲山、華北制藥、魯抗醫藥、哈藥股份,以及獨家品種企業,如廣州藥業、雙鶴藥業、中新藥業、馬應龍、雲南白藥有望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