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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人身傷亡最低賠償額升至20萬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09: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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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 (記者 孫雨)中國保監會昨日聯合國家旅遊局發佈公告稱,《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已經通過審議,個人賠付的最低額度提高至20萬元。《辦法》將於明年2月實施,原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辦法》規定了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産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併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遊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辦法》規定,旅行社責任限額可以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此前實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要求,國內旅遊每人責任賠償限額為8萬元,入境旅遊、出境旅遊每人責任賠償限額為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