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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5日 06: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本報記者 毛 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14日向社會公佈了公開徵求車船稅法草案意見的結果。據了解,車船稅草案共收到97295條意見,群眾來信40封。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認真分析所有意見建議,發現贊成草案將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的35779條,佔36.77%,要求對草案進行修改、降低稅負的53137條,佔54.62%,反對制定車船稅法的8379條,佔8.61%。
基本方向正確,但應更充分聽取車主意見
北京網友王冰留言:“將現行的由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上升到法律層面的做法,符合‘稅收法定’原則,是一種進步,基本方向是正確的。”
有些意見提出,車船稅在2006年以前叫車船使用牌照稅,屬於行為稅。這次草案説明將其定義為財産稅,但又按排氣量徵稅,立法目的不明確,邏輯關係不清晰。
有些意見建議取消車船稅,併入燃油稅。
有些意見提出,草案有“搭立法便車”變相漲價、增加車主負擔之嫌。乘用車目前已是稅、費徵收最多的商品。據統計顯示,各種稅費佔了購車總費用的40%。一輛車從出廠、購買、保有到使用環節,繳納的稅種和稅金總額在全世界數一數二:成本17%的增值稅、車價10%的車輛購置稅、車價1%到40%的消費稅、進口車15%的關稅,還有燃油稅等。
有些意見提出,草案在提交人大審議前徵求了30個部委、10個地方人民政府和6個相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的意見,但沒有聽取納稅人——廣大車主的意見,而車主是車船稅的利益攸關者,人大立法要充分聽取車主的意見。
按汽車排量徵稅不合理
浙江網友楊利偉留言:“應以車船價值為前提,再以發動機排量為參考收取”。
有些意見提出,車船稅作為財産稅,應以車船的價值作為徵收依據。草案規定按汽車排量徵稅不合理。同一排量的車,價格卻相差很大,但要繳納同樣的稅額,起不到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作用。同時,作為財産稅,新車船與舊車船的價值也是有區別的,應當考慮車船的折舊,稅額逐年遞減。
有些意見提出,排氣量不能完全決定一輛乘用車對能源的消耗和對環境的污染。現在排氣量大的車有時比排氣量小的車對能源消耗更少,對環境污染更小。
應考慮使用者的稅負問題
上海網友陳良銳留言:為引導居民使用節能的交通工具,該稅法應考慮使用者的稅負問題,2.0以下的車應當減稅或持平,3.0以上可加大稅負。
有些意見提出,與現行稅額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量的稅額,但這只佔乘用車中很小的比例,絕大多數車主都增加了負擔。
很多意見提出,國家過去兩年曾出臺政策,鼓勵群眾購買1.6排量以下的乘用車。對這類車的稅額也應降低,而不是持平;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車是城市普通消費者擁有的主打車型,建議降低排量在2.0以下的乘用車稅額,至少應維持不變。
有些意見提出,對2.0以上至3.0以下的乘用車,應小幅調高其稅額;對排量在3.0以上的乘用車,草案規定的稅負太輕,建議加重。
徵收應體現公平原則
江蘇網友談鳳生留言:“除專用緊急救援車輛(如醫療救護車)及按國際條約應予以免徵的車輛外,其他一切車輛均應徵收車船稅,以體現公平原則,而不是對特權車開綠燈”。
四川一位車主在網上留言:建議開發全國統一使用的軟體,保證並實現扣繳義務人代收信息與公安車管部門車輛信息的對接,如此一來,既保證了稅款的應收盡收又方便了車主;同時又可避免因信息不暢造成對納稅人稅款的重復徵收而損傷納稅人的利益。
有些意見認為,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行使稅務機關監督納稅的職責,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如果車輛年檢合格,但因為未繳稅不讓行駛,這種“管卡壓”的立法指導思想,老百姓難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