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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操縱物價者最高可罰500萬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12日 08: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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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10日公佈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新的處罰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做了一系列修改,其中包括增強政府採取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執行保障力度。

  為保障政府在必要時依法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有效執行,新《處罰規定》加大了對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處罰力度,罰款上限由現行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

  《價格法》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可以採取價格干預措施;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國務院可以採取價格緊急措施。

  針對修改《處罰規定》的原因,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近期國務院出臺了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若干政策,取得了初步效果。針對當前一些領域和品種惡意囤積、串通漲價、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突出問題,為依法嚴厲懲處這些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有必要修改《處罰規定》。

  今年5月,發改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啟動了對原《處罰規定》的研究修改工作,起草了修改原《處罰規定》的決定草案。修改決定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由國務院公佈施行。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各類價格違法行為中,以相互串通、惡意囤積、捏造並散佈漲價信息等手段哄抬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對正常價格秩序破壞最大。近期一些以農産品為主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少數不法者的上述價格違法行為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

  發改委指出,各方面都認為,應將這幾類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作為依法打擊的重點,切實維護廣大群眾的根本利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