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騰訊被判擔責開了個好頭!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14: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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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3日對一起大學生利用騰訊QQ網絡相約自殺的民事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騰訊被判承擔10%的責任。

  消息一齣,很多網友都不理解,感覺QQ只是一個聊天工具而已,騰訊似乎有些冤枉,但是仔細看來,法院讓騰訊承擔10%的連帶責任實在有理!不作為就有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七條規定:“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本案被告張某的“自殺邀請”不是偶然為之,而是多次在不同的QQ群上向不特定的對象“長期公開告示自殺邀請”。對此,顯然騰訊是應該發現這種可能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益的有害信息並作為互聯網公眾平臺做到應盡的監管義務,而騰訊既未及時刪除此類有害信息,也未向有關機關報告,致使范某與被告張某相約實施了自殺行為。也就是説,騰訊公司沒有將最起碼的職責承擔起來,那麼這10%的責任承擔並不重。

  法院的判決同時警示了各個網絡運營平臺,督促他們提供優質的,安全的網絡環境。千千萬萬的網民信任你,用你的産品,那麼你除了用優質的産品來讓網民擁護你,還應該擔起監管的重任,否則你的服務就是不完善的。如同住店一般,既然你提供了場地,肯定需要承擔一定的監管責任,就像你租房子給房客,房客做不正當的勾當,房東也是難辭其咎!

  一些網友將騰訊被判理解為難道政府希望騰訊加強對每一個上網的人的監視?侵犯大家的隱私權?其實不然。首先,説白了,網絡軟體平臺倘若真想監控某個使用此平臺的人的記錄,是完全做得到的,這與政府希望不希望沒有任何關係,相反,網絡平臺的正常運營必須要確保用戶的信息不被洩露。其次,在社會體系中永遠沒有絕對的自由。常規的網站運營其實都是有規則明文告知網民的,也通過相應的技術手段去監控自己的網絡平臺,比如評論留言發表都要經過後臺審查,過濾掉不雅用語、垃圾廣告信息、敏感詞語等;論壇發帖也都要由壇主審核後才能通過發出;QQ群的群發也必須採取相應的技術手段去鑒別控制不良信息的發佈。

  同樣的,大家手機上或是電子郵件中經常收到各種各樣的垃圾信息,甚至是違法分子的詐騙信息,不是今天讓你把錢打到某個銀行賬戶,就是明天告訴你中獎了,要不就是辦證、售假發票等等。作為網絡運營商,對於這種信息也應該建立篩查機制,特別是針對不特定對象的信息,完全可以採用技術手段進行控制。倘若全社會人民都盡力對不良的信息舉報、讓不法分子的違法勾當、騙術難以得逞,讓醜惡無處遁行,正義得以伸張,社會才更加和諧。當然,公民的通信自由應當保護,但這種所謂“群發”消息、以及QQ群上的有害信息實在談不上什麼通信權利,運營商更理應負起責任來,保護公民真正的通訊權利,不受這些垃圾甚至是違法短信的騷擾以及不良信息的誘惑和侵害。

  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人們越來越多的依賴網絡等高科技即時通訊手段,那麼建立健全的網絡秩序,良好的網絡環境是很重要的,這也是我們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