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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轉讓須進交易機構 公示期不少於10工作日

發佈時間:2010年12月09日 09: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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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訪人:本報記者 夏 珺 解讀人:國土資源部礦産開發司有關負責人

  隨著礦業升溫、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全面推開,礦業權市場日趨活躍,礦業權交易宗數、交易金額呈逐年上升趨勢。日趨活躍的礦業權轉讓市場,迫切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礦業權有形市場。

  近日,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建立健全礦業權有形市場的通知》,規範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確保礦業權市場交易公開、公平、公正。

  權力尋租現象仍然存在

  總體看,當前我國礦業權市場建設仍顯滯後,還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規範的問題,礦業權出讓轉讓行為不夠規範,權屬糾紛時有發生;一些地方已建的礦業權有形市場存在體制不順、規則不一、監管不嚴等問題;權力尋租現象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

  為了防止權力尋租,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以實現公平交易,《通知》確定了“礦業權出讓轉讓必須進場公開”的原則。

  一是以招拍挂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交易機構,承辦編制出讓文件、發佈公告、組織實施招拍挂、確認結果等具體工作。出讓公告中應對擬出讓的礦業權作出風險提示、明確競買人(投標人)的準入條件等。交易機構應在交易機構大廳、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公示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公示內容主要包括:中標人或競得人的名稱、註冊地址,成交時間、地點,中標或競得的勘查區塊、開採範圍的簡要情況,礦業權成交價及繳納時間、方式,辦理礦業權登記所需的資料和要求,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的時限等。

  二是以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探礦權轉採礦權和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政務大廳和門戶網站上公開,設立交易機構的還應在交易機構大廳中公開。

  三是委託交易機構尋找受讓方和自行尋找受讓方的礦業權轉讓,一律在交易機構中進行公開交易,轉讓人和受讓人在交易機構的鑒證下進場簽訂轉讓合同。轉讓合同簽訂後,礦業權轉讓人受讓人的主要事項應在交易機構大廳、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辦理登記手續。

  《通知》還規定,礦業權交易必須在礦業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

  不會增加礦業權人交易負擔

  國土資源部礦産開發司有關負責人認為,總體看來,進交易機構公開操作不會增加礦業權人的負擔。此前,已有15個省(區、市)建立了相應的交易機構,運行正常。而且,大部分省份出讓礦業權時都有在政務大廳公示的要求,此次的要求對於礦業權出讓而言,並沒有增加新的條件。

  礦業權轉讓是否全部進場交易,曾經有爭論,但從國家規範礦業權市場,加強礦業權市場監管,減少礦業權惡意炒作的角度看,要求全部進場公開交易後,能讓很多隱性的問題暴露出來,可以減少潛在糾紛。

  此外,各交易機構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而不是由交易機構定,這樣有利於保證收費標準的合規性和合理性。

  有關負責人表示,要做好礦業權市場監管工作,必須推進統一監管平臺建設。以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臺建設為基礎,利用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和國土資源部門戶網站,獲取集成國家、省、市、縣四級礦業權交易信息,實現對全國礦業權市場信息的統一監管,公開發佈和提供信息服務等。